(2018)粤0605民初17093号罗红弟诉被告刘功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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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28日发表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功德:
本院受理罗红弟诉被告刘功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170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刘功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货款230955元及以230955元为本金自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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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8 13:36:59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