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4363号原告冼珊珊诉被告李彩华李燕华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燕华、饶刚: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24363号原告冼珊珊诉被告李彩华、李燕华、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24363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李彩华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50000元并自2019年3月29日起以100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息1.15%计算借款利息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9月19日止的利息为69345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32000元;3.判令李燕华在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责任承担连担保责任:(1)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中海万锦豪园梧桐4座10房,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200375797号;(2)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中海万锦豪园地下室A3区197国位不动产单元号440****01009GB00147F00761966,产权证号:粤(2016)佛南不动产权第0126588号;(3)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中海万锦豪园地下室A3区198号国位不动产单元号440****01009GB00147F00762017,产权证号:粤(2016)佛南不动产权第0126596号;(4)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中海万锦豪园地下室A3区418号国位不动产单元号440****01009GB00147F00761911,产权证号:粤(2016)佛南不动产权第0126605号;4.判令饶刚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汤镜波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曾春前、朱雪芳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03月04日0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四十六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