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4874号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诉被告李文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文飞: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14874号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诉被告李文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19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宣告了判决。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148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李文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5年11月至2019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12308元予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二、李文飞应以每月物业管理费300.2元为本金分别从次月16日起,均至付清款日止,按日1‰计算违约金予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每期违约金均以本金为限,本项随上列第一项清;三、驳回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4.22元(原告已预交),由李文飞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