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3期)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第5期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8年第24号),涉及我区2家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现将该批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生产者佛山市南海区翁兴副食品厂生产的龙耳酥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福又满百货商场销售的标示为佛山市南海区翁兴副食品厂2018年7月22日生产、规格为160克/袋的龙耳酥,大肠菌群5次检出值分别为<10CFU/g、<10CFU/g、<10CFU/g、190CFU/g、<10CFU/g,不符合标准规定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经查明,生产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中限依法给予一般处罚。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佛山市南海区翁兴副食品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5元;2、罚款65000元。罚没金额合计65075元(南食药监[2018]161号)。
二、生产者佛山市南海佳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味糕
鹤山市沙坪镇揭西商店销售的标示为佛山市南海佳芙食品有限公司2018年7月1日生产、规格为160克/袋的绿豆味糕,大肠菌群5次检出值分别为<10CFU/g、<10CFU/g、<10CFU/g、<10CFU/g、130CFU/g,不符合标准规定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经查明,同一批次留样用的“绿豆味糕”(规格型号:160克/袋、生产日期2018-07-01)经执法人员监督抽检,,大肠菌群项目检验结果合格。由于“绿豆味糕”的大肠菌群等微生物指标容易受包括温湿度、光照、及与空气接触等外界环境影响,在运输、仓储、售卖等环节均有可能因储存不当而影响菌落总数,因此,未有充分证据证明2018年8月15日在流通环节被抽检的“绿豆味糕”大肠菌群不符合标准是当事人在生产环节造成的。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佛山市南海佳芙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