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507号原告佛山市嘉邦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明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0605民初507号之三
陈明龙: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嘉邦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明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佛山市嘉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龙于2016年4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6月15日解除;二、被告陈明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腾退上述第一项合同项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南路1号嘉邦国金中心2座1106室的房屋予原告佛山市嘉邦置业有限公司;三、被告陈明龙支付的租赁保证金7562元归原告佛山市嘉邦置业有限公司所有; 四、被告陈明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7年3月至2017年10月的租金30248元及按每月3781元计付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上述第二项判决履行之日止的租金予原告佛山市嘉邦置业有限公司;五、被告陈明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各以3781元为本金,从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每月的11日起,均至上述第四项的相应租金付清款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嘉邦置业有限公司;六、被告陈明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物业管理费5027.82元、水电费1308.68元合计6336.5元及该款从2018年1月9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嘉邦置业有限公司;七、驳回原告佛山市嘉邦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79.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