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湖区本级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细则
汕龙府办〔2014〕40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龙湖区本级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细则》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8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
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检察院,林百欣科技中专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8日印发
龙湖区本级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审核工作,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公租房保障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下称《保障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申请审核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区本级政府投资筹建(改建)筹集的公租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和审核工作。
第三条 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审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龙湖区人民政府投资筹建(筹集)的公租房,用于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中的无房职工两个类型的保障对象,所筹建的公租房满足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保障需求后有剩余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统一调配,向已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本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困难户轮候对象提供保障。
第五条 第四条所指的两类保障对象的公租房申请工作由其所在单位统一收集申报。
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集中收取本单位所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向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办理申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分别按规定负责本区域公租房保障对象(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定和资格审核等工作。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公租房保障资格的核准、汇总并组织联合审查等工作,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商、税务、国土、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申请人相关信息的咨询、核对工作。
完成核对工作相应职能部门未在本区设置机构的,由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申请人向市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查询、核对的征信资料及证明。
第六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上级相关部门,尽快建立城镇居民涉及房产、住房公积金等家庭收入与财产信息共享查询平台,提高收入与财产审核的准确性。
在查询平台建立之前,申请人申报家庭收入及财产,由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的部门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进行审查、核对,涉及各类救济的申请人由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第二章 准入标准
第七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的公租房保障对象的申请条件,结合本区实际,确定每年度政府投资筹建的公租房申请人的收入标准、家庭财产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下简称准入标准),经征询有关单位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八条 申请人的住房状况,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自有住房、租赁公房等情况;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指提出申请当月的前6个月内,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申请人的家庭财产,是指申请时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
第九条 申请人的住房状况,根据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机构)的登记核定。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的核定,参照市政府颁布的《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汕头市政府令第114号)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审核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条件时,按受理时的年度标准进行。
审核时,证明材料出具时间或证明事项所属时间不超过12个月的,可以作为审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 第四条所指的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从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在本区有固定就业,即与工作和服务单位确定工作关系,并具有本区户籍的从业人员中的无房者。
第四条所指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区城镇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区单位就业的定义,是指申请人所服务的单位在本区纳税;工作关系的确定根据劳务合同、交纳劳动保险、社会保险以及其它能确定劳资关系的证明。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公租房,应由一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进行申请,其为申请公租房所提交的资料和作出的声明,均视为申请人全体家庭成员(即共同申请人,下同)的授权行为。家庭成员均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中一人的法定监护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可以并且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人员不得作为共同申请人。
上款规定中“共同生活的人员”是指同属一个户籍登记地的家庭成员;已登记结婚的配偶、以及在本市以外住校读书的学生和服义务役军人,可视为共同生活人员;除非证明领养、赡养关系,否则,同属一个户籍登记地的寄户人员不列为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十四条 除《保障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一)家庭成员名下有汽车的;
(二)家庭成员名下登记企业或拥有企业股份的;
(三)家庭成员名下有铺面、写字楼、厂房或车库、车位的。
第十五条 经核准取得公租房资格的申请人,不得以移户、拆户或变换申请人代表的形式重复申请,否则,按《保障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在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或者10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提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收集申请后向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超过上述申请期的,应在下一个申请期内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公租房时,申请人应当授权相关部门查询或提供其与申请资格有关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等信息;审核部门进行相关调查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申请时提交的材料。申请公租房提交的材料分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和用于轮候计分加分的证明材料。
一、必须提交的材料:
(一)《龙湖区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表》
(二)户口薄、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审查原件并交复印件1份);
(三)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拥有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属租住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证;属其它情形的,应如实申报。
(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原件);
家庭成员有固定工作(包括已退休)的,应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在读学生或没有劳动能力的,应提交学生证或病残证明;属其它情形或有其它收入的,应如实申报。
(五)家庭财产证明材料(原件);
拥有不动产、汽车、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公积金等的,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账户证明;拥有其它财产、物资的,均应如实申报。
(六)计划生育证明(原件);
家庭成员中,育龄人员应提交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
(七)以新就业的无房职工类型申请的,提供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明及务工证明;
(八)以外来务工无房人员类型申请的,提供外来务工证明,同时提供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已连续两年交纳社保的有关证明;
二、属于《龙湖区本级政府筹集(建)公租房轮候规则》中所列用于轮候计分加分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同一家庭户口成员中所持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或《汕头市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等有效证件(查验并交复印件);
(二)在龙湖区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有特殊贡献的证明,包括受龙湖区政府表彰的证明或专利权人证明书;
(三)特殊困难证明。保障对象家庭有属老年、残疾人、重症病人的,由医院提供或其他法定机构提交证明;
提交以上材料时,申请人应在所提交资料上签字确认,受理人应当认真校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相符的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并在其上面签名确认,收取复印件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四)就业年限证明。申请人提交能支持其主张就业年限的证明。
(五)居住年限证明。申请人提交由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中存在关键文字、数字涂改的,必须由当事人(或出具单位)进行校验后并加按指模(或加盖校对章)。
第二十一条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申请区本级公租房时应提交有效的《低保证》)或《优待证》,其家庭收入和财产可不再进行核定。如《低保证》或《优待证》所确定家庭成员与申请公租房家庭成员不一致的,民政部门应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二条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社区(村居)委员会受理本社区(村居)居民的公租房资格申请,委托受理的,应当公示告知其辖区居民。
第二十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单位受理公租房申请时,应当仔细查验各种证件资料。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
第二十四条 受理单位应当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保存相关资料,并登记造册。
第四章 审核及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公租房申请后及时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审,初审期应限于申请期届满之日起40日内。初审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料审查。对要件是否齐全、内容要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明显瑕疵或漏洞等问题进行审查。
(二)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人口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计划生育情况、家庭成员病残等情况进行核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填写《公租房保障资格审核入户调查表》。
入户调查主要应核实以下情况:
1、申请人的实际居住与申报的现住址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
2、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情况是否与户口本记载或申报情况一致,申请保障的家庭成员是否是在一起共同生活。
3、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是否与其申报的收入和财产水平基本相符;
4、申请人家庭成员是否存在残疾或患重大疾病的情况。
入户调查必须有至少2人以上参加,调查人员应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名。入户调查应对上述情况是否与所提供的材料或申请内容相符合作出判断。
(三)其它调查。在资料审查和入户调查中存在疑问的,应通过邻里访问或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作进一步调查。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属同一街道的,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发函要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调查、核实,后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按时把协查结果函复前者。
(四)公示。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居住地的社区委员会宣传栏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申请人代表姓名、住址、家庭人口数、异议方式等。
(五)提出初审意见。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作出明确表示;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初审期结束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报送资料。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初审期内把初审合格对象的资料按一户一档整理,并填列资料清单,成批报送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根据《关于调整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问题的函》(汕龙府办函〔2011〕253号)的工作分工,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定和资格审核。报送资料应包括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审核资料以及档案移交清单等,经民政部门审核后的申请人资料由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领取后成批转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单位在提交和转送申请材料的过程中应履行签收手续。
第二十六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到资料档案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进行复审。
(一)经龙湖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复审合格的申请人,被确定为公租房安置轮候对象,在龙湖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二)在复审中如发现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有欠缺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予以退回或通知补正;
(三)对于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核准登记为轮候对象纳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并发给《龙湖区公租房保障资格证明书》。
第二十七条 按照第四条规定,属于利用区的保障房房源,经市、区两级商定,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调配的保障方式,保障对象的审查工作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符合有关规定的保障对象,持公租房保障资格证明、联系文件或联系函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安排列入轮候登记,并换取《龙湖区公租房保障资格证明书》。
第五章 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核准登记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在轮候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于发生变化后1个月内主动向户籍地所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
(一)申请人变更的;
(二)家庭人口变化,包括因出生、死亡、结婚、离婚等原因导致家庭成员增加或减少的;
(三)自有住房面积变化的;
(四)家庭收入、财产出现较大变化的;
(五)户口迁移的;
(六)相关证件过期、被注销或变更证明内容的;
(七)按规定应当申报的其它情况。
申报时,应填写《公租房申请人信息变化情况表》,并提供证明情况变化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对申请人申报的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申报进行调查、初审,变化情况不实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纠正;变化情况属实的,提出初审意见,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二)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于2月底前会民政部门进行核对、审核,经核对无误的,提出审核意见,汇总报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
(三)区住房保障机构于3月底前根据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的审核结果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登记,并调整轮候顺序。
第三十条 经审核发现家庭情况不再符合准入标准的,由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取消保障资格,并通知申请人。
第六章 租赁期及届满的申请和审核
第三十一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期届满日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提交《龙湖区公租房续租申请表》、身份证明、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以及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等相关证明资料,逾期不提交续租申请的,视为放弃续租。
其中,住房状况证明由申请人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开具;收入、财产状况证明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开具(家庭成员有固定工作的,应先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并经区民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二条 对续租申请的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校核相关资料,并对其是否违反合同规定义务,是否存在已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提出意见,成批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时限20日)。
(二)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20日,期限届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核准其续租申请;
审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公租房保障资格,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公租房管理单位(时限50日)。
(三)公租房管理单位对于审核合格的,与承租人签订续租合同,对于审核不合格的,通知当事人限期腾退公租房(时限20日)。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在申请、轮候、租赁期间,应当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情况及其变化情况,故意隐瞒相关情况的,参照《保障办法》第五十六条处理。
第三十四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保障对象进行审核时,申请人不配合审核工作或拒绝提交规定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第三十五条 审核部门发现申请人存在《保障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作出撤回其申请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发现申请人存在《保障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受理、审核部门应当建立内部审批制度,明确职责,并就内部审核工作建立必要的档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的认定细则,由民政部门制定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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