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解读
1.制定《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促进和保障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2. 什么是教育督导?
答: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行政行为
3.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对本行政区域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督导;(二)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制度及评估指标体系;(三)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四)对本行政区域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督导;(五)参与对下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抓教育工作的实绩进行考核;(六)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教育的职责进行督导;(七)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及教师工资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统筹管理、组织实施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督导评估及其办学水平等级评估;(九)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和专项督导,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十)组织教育督导科研和教育督导人员培训工作;(十一)参与评审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十二)承办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4. 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方式有哪些?
答: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方式包括:听取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的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进行调查和个别专访。
5. 被督导单位如对督导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查申请有无期限?
答:被督导单位如对督导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督导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督导结论的教育督导机构或者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有关教育督导机构在收到书面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6.教育督导的形式有哪些?
答:教育督导形式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检查。
7.督导结论对学校及学校领导有和作用?
答:督导结论应当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主办单位对被督导单位领导班子考核、评先、安排有关经费和招生计划、调整学校设置的一项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