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区建筑施工领域通过银行保函形式提交工资支付保证金操作办法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文件: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禅城区建筑施工领域通过银行保函形式提交工资支付保证金操作办法》的通知
2016年9月9日,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印发《禅城区建筑施工领域通过银行保函形式提交工资支付保证金操作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精神,根据《佛山市禅城区建筑施工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佛禅府办〔2015〕21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二、《办法》依据
《***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佛山市禅城区建筑施工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佛禅府办〔2015〕21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修等建筑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单位(包括工程总包和专业分包)。二是明确缴存手续,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总造价3%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开具相应金额的工资支付保证金银行保函。三是明确提取和核销手续,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劳动者工资已全额支付的,施工单位可以申请核销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
四、主要问题
未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向开户银行出具相应的提取或销户公函的,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挪用或核销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