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重点内容解读
为使大家更好地了解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相关重点内容以问答形式解读如下:
问:条例是如何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
答:《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样规定,使劳资双方关注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得以明确,有利于减少劳动争议。
问:条例是否有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方面的规定?
答:从实际情况来看,较多地存在企业对员工给予经济处分的现象,如扣工资、奖金等。有的处分还很重,当月累计可能达到甚至超过劳动者月工资收入。但是目前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用人单位这一做法。从实际情况来看,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只有解除合同一个手段,似乎对劳资双方都不利,暂时保留经济处分这一管理手段对用人单位还是必要的,但应当予以严格限制。据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问:条例是否有关于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方面的规定?
答: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生存之本,工伤医疗费是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重要保障。《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后,除已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外,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和月工资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月工资以下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破产宣告前三个月内的劳动报酬。对剩余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依法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一条对《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作了适当变通,以保障生命健康权。
问:条例是怎样规定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
答:为规范劳动争议案件代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从三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要求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劳动争议案件律师收费标准,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标准收费;二是针对律师采用风险代理造成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规定律师不得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代理劳动者劳动争议案件;三是对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公民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问题,做了必要的限制,规定公民代理法律援助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取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同意;鼓励劳动者通过申请支付令、先予执行及法律援助等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退还向劳动者多收的费用。同时,《条例》第五十八条还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相关政策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