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区人民政府通告
汕金府告[2009]1号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通 告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有序的良好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金平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违法占道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清理整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爱护城市市容环境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遵守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形成人人维护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兜售商品;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举行促销、展览、文化、体育、节庆等活动;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散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
(四)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周围商场、门店的经营者超出经营场所的门、窗、外墙进行经营;
(五)经批准设立的临时集市经营者超范围、超时段经营。
三、各街道办事处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卫生、工商、宣传、教育等部门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密切配合,教育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告的规定,并加强监督管理,对违法占道经营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教育、劝阻;拒不听从教育、劝阻的,由行政执法、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