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8〕第073号(深圳市津味源餐饮投资管理策划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8〕第073号
被处罚单位: 深圳市津味源餐饮投资管理策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8W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2月5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观光路3009号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6-B1单元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正常营业,检测人员在你单位楼顶的油烟管道排放口进行油烟采样。根据深圳市北京大学深圳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有限公司检测报告(SACPKU-020818.05)显示,油烟浓度为5.06毫克/立方米,超过《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最高排放浓度(2.0毫克/立方米),油烟排放浓度超标1.53倍。经核查,你单位近一年没有信访投诉。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经查询,因你单位2017年11月23日油烟超标,我局于2018年1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8〕3101号),责令改正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你单位2018年2月5日超标排放油烟的行为属于拒不改正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018年4月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8〕311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12日和2018年5月4日分别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光环申通字〔2018〕第015号)和《更正书》(深光环更字〔2018〕第02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书。
我局于2018年4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产整治听证告知书》(深光环责停听告字〔2018〕第01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责令采取停业整治措施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书,也未申请听证。
2018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采样复查,根据深圳市北京大学深圳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有限公司检测报告(SACPKU-042718.05)显示,油烟达标排放。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但鉴于你单位已改正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停业整治。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版)§8.7裁量标准(一)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污染物浓度超标1倍以上3倍以下-没有信访投诉案件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壹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8年5月12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