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新区进一步推进社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局(办)、大队、中心,各办事处,各驻区机构,区属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社区物业管理,切实建立健全社区物业管理长效机制,《深圳市坪山新区进一步推进社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深圳市坪山新区物业管理进社区项目考评奖励办法》、《深圳市坪山新区2011年度物业管理资金使用参考标准》已经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深圳市坪山新区进一步推进社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社区物业管理,切实建立健全社区物业管理长效机制,加快深圳经济特区一体化,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社区所有由非开发商开发住宅小区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并协助社区做好服务区域内维稳综治、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消防安全、计划生育、社区活动等社会管理工作。
第三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密切结合全市市容环境提升行动和城市更新活动,完善物业管理相关配套政策和基本制度体系,努力推进社区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市场化。
第四条 进一步推进社区物业管理,应坚持实事求是与循序渐进、物业服务受益主体共同承担服务费用、经济手段与非经济手段相结合、接续历史与创新扶持政策相结合、部门联动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等原则。
第二章 政策措施
第五条 以管理社区、服务社区为根本任务,以构建和谐社区、提高新区综合环境质量为宗旨,通过有效整合资源,充分调动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政府职能部门、公用事业单位等多个主体的积极性,以专业化物业管理为基础,专业化物业管理与其他物业服务模式相结合,创新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 完善和强化社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和联动,由办事处组织会议,着力解决社区物业管理重大和疑难问题。
第七条 办事处应指导社区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多渠道、多途径地选择适合的物业服务模式。
第八条 坪山交警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社区申办停车场建设扶持办法,为新区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进社区项目申办公共停车场和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九条 在新区开展社区综合物业服务试点工作,选择2个条件成熟、社区环境具有代表性的物业管理小区,将小区内公共秩序维护、道路保洁、绿化养护和路灯维修等服务工作,统一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为新区全面开展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积累经验。
第十条 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协助开展维稳综治、流动人口和出租屋、计划生育等社会管理工作的,应当对其支付必要的工作经费补助。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办事处总体规划,结合社区的实际条件,在不影响交通秩序、社区环境、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社区物业小区范围内设置3-5处空地作为流动摊档统一经营场所,由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并负责治安管理、卫生保洁等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一体化发展总体思路和工作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社区综合整治工作,查漏补缺,落实资金安排,加快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完善社区城市功能。
第十二条 根据《坪山新区关于推动社区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四款第十二条,继续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自营物业管理业务进行扶持,扶持标准参照《深圳市坪山新区扶持社区推进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继续贯彻落实《深圳市坪山新区扶持社区推进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为社区物业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提供政策保障。
第十三条 政府物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单位的,应鼓励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参与招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 制定物业管理进社区优秀项目奖励考评办法,引导社区积极参与考评活动,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提高社区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等法规,研究建立社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逐步实现原农村社区与普通商品房住宅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一体化。
第十六条 采用新闻媒体宣传、发放宣传册、教育培训、组织社区文化活动、开展专题讲座等多种宣传方式,引导基层职能部门做好社区服务工作,实现物业管理与社区综合管理的良性互动;引导业主客观、合理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消费,进一步增强广大居民的物业服务消费意识。
第十七条 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等法规,加强对社区综合规划、功能改善、拆除重建研究,力争从根本上解决社区配套落后、管理难度较大等问题。
第三章 资金扶持及补助
第十八条 进一步推进社区物业管理所需资金采取新区管委会扶持、社区自筹、居民分担等方式筹集,并积极争取市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鼓励引导社区注册成立物业服务公司,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
(一)补助对象
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全资注册成立物业服务公司并对社区自营物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
(二)补助条件及标准
1.申请补助条件满足《深圳市坪山新区扶持社区推进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至十二条规定;
2.不得重复申请2010年12月31日前已领的分阶段物业扶持扶助资金;
3.补助标准参见《深圳市坪山新区扶持社区推进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至十二条规定。
(三)社区申请、分配物业管理扶持补助资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1.社区工作站备齐经办事处确认的小区基本信息综合表、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等资料,到新区城市建设局领取扶持或补助资金申请表;
2.社区工作站持已填写的申请表报所在办事处物业管理办公室审核,由办事处签署意见;
3.社区工作站持经办事处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和上述资料,报新区城市建设局审核;
4.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根据城市建设局审核意见将扶持或补助款项划拨到办事处;
5.办事处将新区下拨的扶持补助资金支付给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站依照合同约定将相关款项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条 为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服务活动,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对社区物业管理优秀住宅项目给予资金奖励。
(一)奖励对象
按照《深圳市坪山新区物业管理进社区项目考评奖励办法》,对被评为“社区物业管理优秀住宅项目”的住宅小区给予资金奖励。
(二)奖励资金拨付程序
1.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根据新区城市建设局“社区物业管理优秀住宅项目”审核意见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办事处;
2.办事处将新区下拨的奖励资金支付给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站依照合同约定将相关款项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一条 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举办物业培训班,对社区居委会或社区股份公司的领导层人员、社区物业管理各类人员进行物业管理相关培训,从基层组织的领导层抓起,逐步提高原农村社区居民的整体物业服务消费意识,并为社区物业管理提供多渠道多形式的人才培训和交流服务,加快社区物业服务人才队伍的建设。培训经费由新区财政核拨。
第二十二条 社区物业管理扶持及补助资金由新区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取消或收回资金,社区不再列入扶持及补助范围。
对虚报、挪用、挤占扶持及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具体的资金扶持补助及奖励实施细则由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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