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150256号建议答复的函
赵煦东(等13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商务公寓居住人群教育学位的建议》收悉(第20150256号)。感谢你们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研究讨论,现答复如下:
一、我区的学位类型划分和自购房界定方法
(一)学位类型。
根据《深圳市龙华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试行)》,在新区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根据申请学生在学区的户籍和住房情况,共划分为6个学位类型。
第一类:龙华新区户籍,学区商品房(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学区商品房,且产权份额大于50%,下同)或祖屋(提供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股权证书》、所在股份合作公司及社区居委会证明,下同)或安居型商品房(提供保障性住房合同或房产证及所在社区证明,下同)。
第二类:深圳其他区户籍,学区商品房或祖屋或安居型商品房。
第三类:龙华新区户籍,学区租房(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学区租房且经过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下同)或公共租赁房或其他类住房(含自建房、军产房、集资房、集体宿舍等,下同)。
第四类:深圳其他区户籍,学区租房或公共租赁房或其他类住房。
第五类:非深圳户籍,学区商品房或安居型商品房。
第六类:非深圳户籍,学区租房或公共租赁房或其他类住房。
(二)对于学位类型1、2、5中的自购商品房的界定方法。
需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真实有效的房产证。已购房但房产证原件在银行抵押的,提供加盖银行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已购房但房产证尚未办理的,提供国土部门统一样本的购房合同原件。
产权登记人须是学生的直系亲属(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之一,且所占份额须大于50%。如产权登记人是学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之一的,该生须与他们在同一户口本上,未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二、根据目前的招生政策,并没有对使用商务公寓申请学位进行限制
根据龙华新区的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政策,申请人提供的房产证用途为居住性质的、已在国土部门备案的、产权人为适龄儿童少年的直系亲属,即为有效的自购商品房。对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或工业用地的公寓形式住房没有加以限制。日后对目前政策与做法是否有修改必要,需进行调研和评估后,根据深圳市统一指示执行。
三、相关建议
商务公寓等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房屋类型,据了解,此类房屋性质为商业办公类。商务公寓的设计初衷是作为午休等临时休息场所,规划国土部门在规划生活配套设施时,商务公寓并未纳入测算范围。
考虑到虽然大部分商务公寓面积较小,甚至仅十几平米,很多家庭实际并未居住,但有一部分商务公寓面积较大,确实有部分家庭购买后实际居住在内。因此,建议:应由规划国土部门明确商务公寓的功能定位,一方面将部分面积较大、适宜居家的商务公寓改为住宅类,各种政策也完全参照住宅类房屋执行,即在规划时考虑商务公寓带来的学位需求、纳入限购限贷等;另一方面对于面积较小、不适宜居家的商务公寓用明确的商业办公类型表述,取消公寓等易造成市民误解的字眼。
专此函复。联系电话:23336239
深圳市龙华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