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汕头市金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的通知
汕金府办〔2007〕205号
转发汕头市金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及汕头市金平区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报销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汕头市金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汕头市金平区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报销细则》业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汕头市金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
第一条 为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轻农民群众大病住院的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我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并根据《汕头市金平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汕金府办[2004]118号文件),结合省、市的工作要求,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农村合作医疗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农民群众自愿参加、互助共济、社会统筹、分级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农民交纳的合作医疗保障金实行全区统筹,主要用于参加者大病住院补助。根据广东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2007年下半年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卫合医[2007]10号)精神,2008年实行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诊疗制度,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即时补偿试点和村卫生站门诊补偿试点工作。参合人员原则上应在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诊疗。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农民原则上指具有本区农业户口的居民。参加合作医疗者(以下简称参合人)应以家庭为单位全员参加,与子女分居生活的老人参加合作医疗,其子女应有一户一起参加。
参合人享有本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农村合作医疗是在政府资助下,农户之间互相帮助的非营利公共事业,各街道和居委会有责任广泛宣传、发动、组织农户参加合作医疗。2008年参合率达到户籍人口的90%以上,力争农村常住人口100%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
第五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各级财政扶持资金和农民交纳的合作医疗保障金构成。2008年参合实行两档制,一档以户为单位参加,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政府财政资金50元(包括省35元、市9元、区6元),参合人10元;二档以居委会为单位参加,在一档筹资标准的基础上,参合人增加10元。
第六条 参合人的权利和义务。
参合人享有以下权益:
(一)在本区的区级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住院,医药费用可报销50%并免收挂号费,各种检查费可享受30%优惠;
(二)在本区以外公立非营利性医院住院,医药费用可报销40%;
(三)报销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本区内的区级定点医院起付线为200元,区外医院起付线为400元,报销封顶线为:一档每人每年20000元;二档每人每年40000元。
参合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和维护农村合作医疗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 按时交纳合作医疗保障金;
(三) 报销住院医药费用时按规定提交真实资料;
(四) 检举破坏合作医疗的行为和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现象。
第七条 由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参照《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报销细则。
第八条 每年10月至11月为参合人的交费期,由街道负责宣传发动工作,各居委会负责按筹集标准向参合人收取合作医疗保障金,并登记造册。各居委收缴的资金于11月下旬交街道合作医疗办公室,各街道于12月上旬将资金汇入区卫生局农村合作医疗收入户。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本年度合作医疗保障有效期。没有按时交纳合作医疗保障金的农民,只能在下一个年度参加,本年度不享受本章程第五条规定的权益。
第九条 区成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小组,由区政府主管领导和区卫生局、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农业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并设立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各街道相应成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居委会成立合作医疗工作小组,设报帐员一名。各级应安排合作医疗工作经费,不得在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
第十条 区财政局设立单独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封闭运转,用于核算包括各级财政补助在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区卫生局设收入户和支出户。参合人交纳的合作医疗保障金由各街道收齐后按规定时间转入区卫生局收入户。区卫生局按收支户的职能接转资金。资金运转根据《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合作医疗的资金为参合人集体所有,量入为出,以收定支,每年略有节余,保证参合人的平等权利。
第十一条 区成立由纪检、人大、财政、审计、监察和有关街道组成的合作医疗监督小组,对合作医疗资金管理、报销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监督。区审计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参合人因病住院,要在入院后48小时内向居委会报告,报帐员应对住院人进行核实,才可以申请医药费报销。住院人在出院后三个月内凭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或相应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收费票据、费用清单和出院证明等资料,到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申请表》。居委会合作医疗工作小组提出核实意见后,由报帐员送交街道合作医疗办公室。街道合作医疗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报送街道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后送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街道按程序审批后将各居委会当月报销金额转入居委会帐户,报销医药费的农民到居委会签领报销款。
任何居民均不能重复参加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障制度。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不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对商业保险赔付后再到农村合作医疗办理补偿的,须由保险公司证明,并在住院收据复印件上盖章。合作医疗补偿,只按保险公司赔付后剩余的医疗费用计算补偿金额。不论当事人参加多少险种,其得到补偿的总和不得大于其医疗费用的支出。
第十三条 在合作医疗统筹资金外,另设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用于对困难农户的医疗救助和调剂合作医疗运作风险。该基金由上级财政和本区财政拨款解决,并接受社会捐赠,归入区财政专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汕头市金平区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低保户、五保户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交费,按区政府办公室《印发金平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汕金府办[2005]117号文件执行。凡住院费用超过6000元的低保户以及费用超过30000元的其他农户,在合作医疗补助后仍有较大支付困难的,可以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申请资金救助。
第十五条 报销医药费情况每月由居委会向村民张榜公布一次。参合人如对资金使用情况有疑问,可随时向街道合作医疗办公室或居委查询并提出意见,如认为问题没有解决,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区及街道合作医疗办公室要经常回访向报销人核实情况。
第十六条 参合人虚报冒领骗取合作医疗资金补助的,一经查实,由合作医疗主管部门通过法律途径向当事人索回损失,并停止其参加合作医疗的资格。对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污挪用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30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汕头市金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解释。
汕头市金平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