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新区文艺创作扶持与获奖文艺作品奖励暂行办法
深龙华办〔2013〕169号
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
龙华新区文艺创作扶持与获奖文艺作品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办事处,新区有关单位:
《深圳市龙华新区文艺创作扶持与获奖文艺作品奖励暂行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
2013年10月14日
深圳市龙华新区文艺创作扶持与获奖文艺作品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建设文化大省、深圳实施文化强市战略的有关精神,切实推进龙华新区文化强区工作,鼓励支持原创,助推精品创作,制定《深圳市龙华新区文艺创作扶持与获奖文艺作品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和奖励的文艺作品必须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时代主旋律,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高度统一,为群众喜闻乐见;研究性作品必须有较高的理论性和学术性。
本办法扶持和奖励的文艺作品必须是龙华新区内以相关单位或个人、社会团体名义参赛或创作的作品。
第三条 扶持和奖励的对象是文艺作品的参赛或创作单位或个人。受扶持或受奖励的单位必须是已在龙华新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文艺团体;扶持和奖励的个人必须是具有深圳户籍或已办理深圳居住证,且在龙华新区企事业单位或文艺团体单位工作的。
第四条 龙华新区文艺创作扶持与获奖文艺作品奖励的评审和核准工作由新区公共事业局从专家组中随机抽取3~5名相关门类的专家来进行。专家组成员由我市相关艺术门类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组成,由新区公共事业局会同深圳市文联、新区宣传部门共同商议组建。
第五条 龙华新区文艺创作扶持与获奖文艺作品奖励的经费在文化事业发展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文艺创作扶持
第六条 文艺创作扶持的范围包括文学、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美术、书法、摄影、影视作品及其他具有原创性、创新性、探索性的新兴艺术创作、演出、出版、展览等。
第七条 申报文艺创作扶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新区文艺创作扶持项目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的注册证明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申报项目的项目预算。
第八条 文艺创作扶持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新区公共事业局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新区公共事业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评估、论证,专家组提出扶持等级和评审意见;
(三)新区公共事业局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结合新区实际进行研究,提出具体扶助金额,并报请新区分管领导审批;
(四)新区公共事业局将确定的扶持对象及扶持金额在新区公共事业局网站及区级以上(含区级)电视台、报纸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有效投诉的,新区公共事业局下达扶持计划,负责与获得扶持的文艺作品项目负责人签订《龙华新区文艺创作扶持项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专款专用;
(六)新区公共事业局在年度预算中审核汇总报新区财政部门并分批办理拨款手续。
第九条 文艺创作扶持资金分为五个等级,一等扶持为40万元至50万元;二等扶持为30万元至40万元;三等扶持为20万元至30万元;四等扶持为10万元至20万元;五等扶持为10万元以下。专家组对申报扶持项目的意义、创意可行性、题材大小和投资投工量、产生影响等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扶持等级意见,由新区公共事业局研究提出具体扶持金额,报请新区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 文艺作品奖励
第十条 对参赛前已经到新区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备案过的并获得市级以上文艺奖项的文艺作品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项目包括:
(一)国际公认有影响的顶级和重大文艺比赛、展览、演出等;
(二)中宣部或文化部批准的常设全国性文艺比赛或评奖;
(三)全国性、业界公认、专业水准高、影响力大的非常设性的比赛、展览、演出、评比等;
(四)广东省宣传文化部门常设的文艺比赛或评奖;
(五)深圳市宣传文化部门设定的文艺比赛或评奖;
(六)新区管委会及宣传文化部门设定的文艺比赛或评奖。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
根据文艺作品具体呈现形态以及比赛方式的不同,分为动态艺术作品和静态艺术作品进行奖励。同等级赛事中,静态艺术作品获奖奖励金额为动态艺术作品获奖奖励金额的1/3。以下为动态获奖艺术作品具体奖励标准:
(一)国际公认有影响的顶级和重大赛事奖项。
1. 国际公认有影响的顶级赛事奖项。团体金奖奖励30万元,团体银奖奖励20万元,团体铜奖奖励10万元;个人金奖奖励10万元,个人银奖奖励6万元,个人铜奖奖励3万元。
2. 国际公认有影响的重大赛事奖项。团体金奖奖励20万元,团体银奖奖励10万元,团体铜奖奖励6万元;个人金奖奖励6万元,个人银奖奖励3万元,个人铜奖奖励2万元。
(二)中宣部或文化部批准的常设全国性文艺比赛或评奖的奖项。团体金奖奖励15万元,团体银奖奖励8万元,团体铜奖奖励5万元,团体优秀奖或提名奖奖励2万元;个人金奖奖励5万元,个人银奖奖励3万元,个人铜奖奖励2万元,个人优秀奖或提名奖奖励3千元。
(三)广东省宣传文化部门常设的文艺比赛或评奖的奖项。团体金奖奖励6万元,团体银奖奖励3万元,团体铜奖奖励1万元,团体优秀奖或提名奖奖励5千元;个人金奖奖励1万元,个人银奖奖励8千元,个人铜奖奖励6千元,个人优秀奖或提名奖奖励2千元。
(四)获全国性、业界公认、专业水准高、影响力大的非常设性的比赛、展览、演出、评比等奖项,具体奖励标准按照省级常设奖各档额度奖励。
(五)获深圳市宣传文化部门设定的文艺比赛或评奖的奖项。团体金奖奖励2万元,团体银奖奖励1万元,团体铜奖奖励6千元;个人金奖奖励3千元,个人银奖奖励2千元,个人铜奖奖励1千元。
(六)获新区管委会及宣传文化部门设定的文艺比赛或评奖的奖项。团体金奖奖励1万元,团体银奖奖励5千元,团体铜奖奖励3千元;个人金奖奖励2千元,个人银奖奖励1.5千元,个人铜奖奖励1千元。
第十二条 获奖文艺作品奖励每年集中进行一次,12月1日开始受理申报,12月31日截止申报。次年1月31日前完成审批过程,2月10日前公示完毕,公示无有效投诉的,按规定领取奖励金。
如作品在多个不同部门组织的不同赛事中获得奖励,则只奖励其最具代表性的奖项,其他奖项不再列奖。同一作品所获奖项中既有团队奖项也有个人奖项的,可以获得两次奖励,即该作品所获团队奖项中最具代表性的奖项和最具代表性的个人奖项(如该作品获得的奖项只有团队奖或只有个人奖则不论获奖项目数量多少只能领取一次奖励)。如作品在本年度已经领取奖励的情况下继续参加次年的其他赛事并获得更高奖项,可以参加次年的奖励申报,但是只能在上一年领取奖金的基础上进行补差奖励。
第十三条 申报获奖文艺作品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参赛前到新区宣传文化主管部门登记过的外出参赛备案表;
(二)《龙华新区获奖文艺作品奖励申领表》;
(三)有效获奖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申报单位的注册证明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申报获奖文艺作品奖励程序如下:
(一)新区公共事业局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新区公共事业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论证及通过权威部门验证材料的真实性,专家组提出奖励等级和评审意见;
(三)新区公共事业局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研究提出奖励标准,报请新区分管领导审批;
(四)新区公共事业局将确定的扶持对象及扶持金额在新区公共事业局网站及区级以上(含区级)电视台、报纸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有效投诉的,新区公共事业局在年度预算中审核汇总报新区财政部门并分批办理拨款手续。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并对其申报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在文艺创作扶持过程中,新区公共事业局跟进项目执行落实情况,对违反合同、弄虚作假、挪用经费者可终止、撤销扶持,追回扶持资金,3年内不接受其扶持申请,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确实由于不可抗拒原因或其他客观理由不能实施或完成项目者,应及时上报新区公共事业局,经研究作出延迟、终止或撤销项目扶持处理。
第十七条 新区公共事业局组织专家对文艺创作扶持项目成果进行验收,项目未达到要求的,必须继续改进,后续所需费用由受扶持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项目验收通过的,办理扶持终结手续,项目负责人向新区公共事业局提交《文艺创作扶持项目成果报告书》和《文艺创作扶持经费决算汇总表》,扶持单位签署验收意见并保留相关票据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文艺创作扶持与获奖文艺作品奖励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进行受理、评审、***和验收,公职人员在相关过程中一律回避,如出现公职人员渎职或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动态艺术作品指舞台艺术作品,静态艺术作品主要指文学、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
第二十条 获奖文艺作品已经按照新区相关单位制定的单项文艺种类奖励办法奖励过的,申报文艺创作扶持的项目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得到充足资金支持的,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获奖文艺作品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影响,对推动文化强区建设产生重要作用并由新区管委会同意的,可采取一事一议制度另行予以扶持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新区公共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