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统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和项目新增入库需报送材料的通知
各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省、市统计局相关统计法律制度要求,为保障我区房地产投资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加强对我区新增房地产投资企业入库管理,现对纳入我区房地产投资统计范围的企业单位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计对象
龙岗区内各种登记类型房地产开发公司统一开发的包括统代建、拆迁还建的住宅、厂房、仓库、饭店、宾馆、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建筑物和配套的服务设施、土地开发工程(如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平整土地等基础设施工程)。
二、房地产企业、项目入库申请资料
所有房地产项目均需先申请企业入库,再申请项目入库,所有审批资料均需扫描并以图片形式上报。
(一)新增房地产企业入库申请资料
对于新增入库房地产单位,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经国家统计局审核通过验收后,通过相关统计网络报送报表: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5、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限有资质的企业);
6、审核登记表。
(二)新增房地产项目入库审批资料
1、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管理审批表;
2、项目整体情况、证明文件,包括:
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体现计划总投资、购置土地面积、土地成交价款、土地购置费、房屋建筑面积、住宅套数、主要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房屋用途情况);
②项目现场照片;
③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④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⑤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⑥项目的整体设计文件;
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合同);
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其中:①、②必须上报;③如果没有,说明原因后可以用⑥代替(⑥内容须体现该项目的计划投资额);④、⑤至少有一项;⑦、⑧至少有一项。
为减轻企业负担,合同类资料或项目整体设计文件只需提供涉及项目名称、工程内容、合同金额、合同工期、双方签章等合同主要内容页复印件,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上报。
三、有关要求
(一)统计库内新增房地产企业,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及文件相关规定,备齐完整的房地产企业入库审批材料,于当月20日前将资料提交至所属街道统计部门(超过规定日期,报送时间将顺延至下个月度);待企业顺利入库后,于入库次月向所属街道统计部门提交完整的项目入库审批材料,经由国家统计局审批通过后,项目即可于国家企业一套表内上报数据。各企业单位需认真按照国家统计法及相关条例规定,及时配合统计人员做好项目入库工作,按时上报真实统计数据。
(二)各企业单位应在项目正式开工后及时主动向街道统计部门提交相关审批材料,并按月上报统计数据。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告知街道统计部门。
(三)各企业单位对在报项目如有任何更改,需写明变更情况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扫描或传真至所在街道统计部门。
特此通知,请遵守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统计局
201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