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河流域(龙岗至坪地)截污干管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一、工程概况
龙岗河流域(龙岗至坪地)截污干管工程项目于2003年纳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深计〔2003〕587号),总投资为15 22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用),该项目按市、区财政1:1比例投资建设。根据2006年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211号)精神:龙岗河流域(龙岗至坪地)截污干管工程项目作为应急工程实施,增加投资部分由龙岗区先行垫付,审计决算后,超出总投资部分由市财政承担,为此龙岗区追加投资2 000万元并承担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该项目计划文件分别有深计〔2003〕587号、深发改〔2006〕1576号、深龙计〔2004〕213号、深龙发改〔2006〕193号、深龙发改〔2006〕200号、深龙发改〔2006〕477号、深龙发改〔2007〕504号、深龙发改〔2008〕249号,合计下达计划资金19 355万元,其中市财政资金7 610万元,区财政资金11 745万元(含征地拆迁费用2 135万元)。项目实际建设由代建方深圳市宝嘉新投资有限公司组织实施,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3年9月10日三届5次),2004年3月2日,原区环保局与深圳市宝嘉新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龙岗河流域(龙岗至坪地)截污系统工程建设委托合同书》,后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6年11月2日三届八十三次),2006年12月4日,原区水务局与深圳市宝嘉新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龙岗河流域(龙岗至坪地)截污系统工程建设委托合同书补充协议》。
该工程是2001年由原龙岗规划国土分局委托设计的,根据龙岗区治污工作协调会议纪要(2005年6月26日95号),同意作重大设计变更,后依据区府工作会议纪要(2006年7月3日97号),设计变更工作直接由原设计单位承担,补充勘察工作直接委托原勘察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由原区环保局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平台公开招标,抽签确定中标单位为深圳市城展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由代建方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平台公开招标,确定中标为深圳市龙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施工单位,中标价合计为11 4***.39万元。工程开工日期为2004年8月,竣工日期为2008年12月,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验收,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二、工程造价审计情况
该项工程结算经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深圳市宝嘉新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市诚信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报审造价为210 292 745.91元,经审计,审定造价为195 970 489.42元(含征地拆迁费用16 986 318.13元),核减造价14 322 256.49元,核减率为6.81%(详见附表)。
三、财务收支审计情况
截至审计日,区财政共收到市财政拨入本项目资金73 000 000元,共向各相关单位拨付本项目资金174 266 468.70元(含征地拆迁费用16 085 993元)。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基本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对本项目实施建设及管理,所提供的工程资料基本完整,能够反映本项目的建设过程。在财务管理方面,会计资料基本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反映了本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存在问题
(一)多计工程造价14 322 256.49元。主要有:
1.工程直接费部分工程量多计、套价有误以及措施费调整,多计造价11 158 690.38元;
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多计造价3 163 566.11元。
(二)项目投资超计划。经审计,发现该项目计划投资为15 22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审定实际完成投资17 898.42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用),超计划投资2 678.42万元,超计划投资比例为17.60%。
(三)龙岗街道办改变建设项目资金用途2 150 427元。根据区府办会议纪要(2006年162号),对干管施工造成龙岗段河堤挡墙和塑石等工程破坏,由龙岗街道办负责按照评估报告内容组织编制破坏工程修复方案和概算,并报区评审中心审核,区政府根据评审中心审核结果从龙岗至坪地截污干管工程征地拆迁专项资金中支付给龙岗街道办,工程具体修复和赔偿工作由龙岗街道办全权负责。2007年8月,区发改局出具龙岗河龙园段挡墙修复工程项目总概算的批复(深龙发改〔2007〕473号),项目概算为536万元。龙岗街道办收到区财政拨入的拆迁补偿资金后,于2007年1月及9月累计将250万元转拨给深圳市骏龙达龙园有限公司,该公司将其中349 573元用于龙岗河龙园段挡墙修复相关工程,其余2 150 427元用于购买龙园龙丰街A座住宅楼等开支。
(四)结算价超合同价。该项目主体工程合同价合计为11 4***.39万元,结算审定价合计为16 245.62万元,超合同价合计为4 781.23万元,超幅为29.43%,其主要原因为前期设计工作深度不够,根据区有关会议纪要同意多项重大变更、现场签证等因素均对结算造价产生较大影响。
(五)未按规定及时报审工程竣工决算。该工程竣工日期为2008年12月,直至2011年6月,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和深圳市宝嘉新投资有限公司才将该工程竣工决算报送我局审计。该行为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号)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区发改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核,并在90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不符。
六、审计意见及建议
(一)对多计工程造价14 322 256.49元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颁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以调整的规定,该工程结算中多计的工程造价14 322 256.49元应予以调减,以审定造价195 970 489.42元进行结算。
(二)对项目投资超计划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尽快将该项目投资超计划情况向市、区发改部门报告。在今后的项目管理中,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的投资控制。
(三)对龙岗街道办改变建设项目资金用途2 150 427元的问题,根据《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号)第六十二条关于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对拨付给深圳市骏龙达龙园有限公司2 150 427元,龙岗街道办应全额追回并退回区财政。
(四)对结算价超合同价的问题,在今后的项目管理中,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前期准备和设计管理工作,减少工程实施阶段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五)对未按规定及时报审工程竣工决算的问题。建设单位在今后的工程管理中,应严格执行《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审工程竣工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