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龙岗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法制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经普办:
为进一步加强龙岗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法制工作,保障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下称《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下称《经普条例》)及《龙岗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深龙经普办字[2013]3号)要求,现就法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经济普查法制工作职责
龙岗区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人员应共同负责宣传、贯彻《统计法》及《经普条例》;负责经济普查对象涉嫌统计违法行为的督促改正工作;负责对经济普查对象进行督导、检查,并及时上报监督、检查情况;负责经济普查对象涉嫌统计违法行为的记录和整理、上报工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经济普查统计违法案件。
二、经济普查普法宣传
龙岗区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人员应积极开展以《统计法》和《经普条例》为主要内容的普法宣传。宣传主要包含依法统计的主要原则,经济普查的目的、对象、范围、经济普查频率及标准时点、普查对象的义务和责任、组织实施、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数据公布管理和开发应用等方面内容。
普法宣传主要材料包括《统计法》及《经普条例》单行本、《统计普法宣传手册》、《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告知书》等。
三、经济普查法律文书
(一)工作要求
1.使用原则。经济普查法律文书按照统一印制、逐级收发、分级管理、谨慎处理的原则使用。
2.收发顺序。经济普查法律文书由区经普办统一编排、印制并向街道经普办发放;街道经普办签领后向普查指导员发放;普查指导员签领后向普查员发放。
3.文书填制。各街道经普办、普查指导员要加强文书填制有关事项的培训工作,培训材料参照《龙岗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法制工作培训材料(街道部分)》。
4.文书管理。街道经普办、普查指导员及普查员要加强法律文书的管理工作,不得随意使用;要建立文书使用台账,对法律文书使用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二)使用要求:
经济普查法律文书共6种,分别如下:
序号 | 文书名称 | 作用 | 使用主体 | 注意事项 |
1 | 《限期登记通知书》 | 出现普查对象不配合调查登记的情况时,要求普查对象在指定日期接受调查登记的法律文书 |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 | ①原则上一个普查对象只能开具一份《限期登记通知书》; |
2 | 《催报通知书》 | 普查对象未按《限期登记通知书》要求接受登记,或填报的数据、资料不完整,经口头或其他方式通知补报后仍不补报的,要求普查对象在指定日期前补交数据、资料的法律文书 |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 | ①原则上一个普查对象只能开具一份《普查催报通知书》; |
3 | 《限期改正通知书》 | 普查对象填报的数据、资料存在不确实的内容,经口头或其他方式通知改正后仍不改正的,要求普查对象在指定日期前改正有关数据、资料的法律文书 |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 | ①原则上一个普查对象只能开具一份《限期改正通知书》; |
序号 | 文书名称 | 作用 | 使用主体 | 注意事项 |
4 | 《督导检查通知书》 | 普查对象不按《限期登记通知书》、《催报通知书》规定进行登记、填报普查数据及资料,普查指导员决定对其进行督导检查,在督导检查前向普查对象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文书 | 普查指导员 | ①原则上一个普查对象只能对其进行一次督导检查; |
5 | 《督导检查笔录》 | 普查指导员在对普查对象进行督导检查时记录有关情况的法律文书 | 普查指导员 | ①督导检查人员必须是普查指导员;记录人可以是普查指导员,也可以是普查员; |
6 | 《送达回证》 | 用以证明有关法律文书已送达至普查对象的法律文书 |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 | ①在开具《限期登记通知书》、《普查催报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及《督导检查通知书》时应同时制作一份《送达回证》; |
(三)使用流程
使用流程()
四、上报涉嫌统计违法行为
(一)上报要求
1.上报原则。经济普查对象涉嫌统计违法行为的上报工作按照逐级上报、逐级审核、统一移交的原则开展。
2.上报程序。经济普查对象涉嫌统计违法行为的情况及材料的上报程序如下图:
上报程序()
(二)审核要求。
1.普查员对上报的涉嫌违法情况和开具的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2.指导员负责核实普查员汇报的情况,并对其提交的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检查(主要通过督导检查);对开具的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街道经普办负责核实指导员汇报的情况,并对其提交的法律文书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检查。
4.区经普办负责核实街道经普办汇报的情况,并对其提交的法律文书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检查。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街道经普办要确定两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法制工作,并于2013年12月26日前将名单报送区经普办。(同时加入QQ群:219428060)
(二)各街道经普办要定期向区经普办报送经济普查法律文书的使用情况:
1.登记阶段每月月后10日前,将上月已使用的(包括已作废)的经济普查法律文书上交区经普办(随案上报的法律文书除外)。
2.登记阶段每周周三下午下班前将文书使用台账(电子版)上交区经普办。
3.登记阶段结束后,将未使用的法律文书上交区经普办。
***:1.联系人名单
2.法律文书签领表
3.经普涉嫌统计违法单位材料移交清单
深圳市龙岗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2月24日
(联系人:冯天舜,电话:28925068,手机:137****1471,传真:89981876)
***1:
联系人名单
填报单位: 街道经普办 填报日期: 2013年12月 日
序号 | 姓名 | 办公电话 | 传真号码 | 手机号码 | QQ号码 | A/B角 |
1 | A角 | |||||
2 | B角 |
***2:
法律文书签领表
制表单位: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法律文书名称 | 法律文书编号 | 签领人 | 签领日期 |
1 | 《限期登记通知书》 | 深龙经普限登字[2014] 000001-001000号 | ||
2 | ||||
3 | ||||
***3:
经普涉嫌统计违法单位材料移交清单
移交单位: 街道经普办 移交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涉嫌统计违法单位名称 | 登记书编号 | 登记书作出日期 | 催报书编号 | 催报书作出日期 | 改正书编号 | 改正书作出日期 | 检查书编号 | 检查日期 | 备注 |
1 | 0000001 | 1月10日 | 0000001 | 1月20日 | 0000001 | 1月15日 | 0000001 | 2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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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区经普办签收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