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田区单位绩效和干部勤政考核办法(试行)盐田区干部勤政奖励办法(试行)盐田区治理庸懒散浮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盐田区单位绩效和干部勤政考核办法(试行)》、《盐田区干部勤政奖励办法(试行)》、《盐田区治理“庸懒散浮”
办法 (试行)》的通知
(2012年4月13日)
(深盐办〔2012〕25号)
《盐田区单位绩效和干部勤政考核办法(试行)》、《盐田区干部勤政奖励办法(试行)》、《盐田区治理“庸懒散浮”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盐田区单位绩效和干部勤政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根据中央《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深圳市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客观、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的原则;
(二)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四)突出重点对象、重点内容的原则;
(五)量化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 单位绩效和干部勤政考核工作在区干部勤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并具体负责单位绩效考核和处级领导干部考核。各机关事业单位设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处级非领导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考核。
第二章 单位绩效考核
第四条 单位绩效考核的对象是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各街道,具体分为党群系列(含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政府系列、街道三大类,实行分类考核。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目标任务考核、综合履职考核、区委全委会述职评分三个部分,所占权重分别为40%、30%、30%。另外,各单位在市级以上各类专项考核的情况作为加、减分项目,纳入单位绩效考核。
目标任务每季度考核一次,由分管区领导、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对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逐项进行网上评议,其中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由分管区领导和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分别进行评议,各占50%的权重,其他工作由分管区领导进行评议。
综合履职每年度考核一次,由业务相关的考核责任单位对各单位考核内容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具体指标及分值详见***1和***2。
区委全委会述职评分每年组织一次,采取区委全委(扩大)会议的形式,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整体情况进行评价。
第六条 单位绩效考核结果评定等次,设立一、二、三等次。
第七条 单位绩效考核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审定年度目标任务。
每年2月底前,在区委(区政府)督查室下发全区重点工作的基础上,各单位充实加入本单位主要工作,逐一进行细化,明确目标任务、进度安排、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及责任人,形成《年度目标任务书》,报分管区领导(各街道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后,在区政府办公信息网公布。
(二)组织考核。
1.目标任务考核。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区领导和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对各单位上个季度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网上评价,分为A+、A、B+、B、C、D六个等次,年底根据季度考核计算出年度得分。
2.综合履职考核。次年1月份,各考核责任单位对照考核的内容、指标,对被考核单位相应项目进行打分。
3.区委全委会述职评分。次年1月份,召开区委全委(扩大)会,邀请部分“两代表一委员”和服务对象参加。各单位围绕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述职,述职材料提前在区政府办公信息网公布或印发给参会人员,与会人员根据单位述职情况进行无记名评分。
(三)评定等次。
次年2月初,区委组织部汇总各项考核分数,审定确认加分、扣分项目,计算出绩效考核总分,根据每一类单位考核分数及相关情况,分别提出一、二、三等次建议名单,报区干部勤政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每一类单位排名前30%的可评为一等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评为三等次,其余为二等次:
1.年度绩效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的;
2.非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因素,对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年终未完成的;
3.在市级对我区的各项综合考核或专项考核中,年终未完成或排名在全市6个行政区末位或10个行政区、新区管委会末两位且负主要责任的;
4.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问题突出、被“一票否决”的;
5.出现其他给我区发展、全局工作、群众利益带来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失职、渎职行为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6.在单位绩效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被查实的。
(四)公示。
考核结果在区政府办公信息网公示7天,同时公布各单位考核得分情况。
第三章 干部勤政考核
第八条 干部勤政考核的对象是本区管理的在任(聘)的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聘任制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员。
第九条 干部勤政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十条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干部的“绩”和“勤”,根据干部完成目标任务、勤政作风等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和网上评价,分为A+、A、B+、B、C、D六个等次。其中目标任务以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主要依据,勤政作风以工作状态、工作作风、考勤情况以及区纪委(监察局)反馈的勤政作风检查情况作为主要依据。
区直单位和街道的主要负责人实行季度考核,由上级领导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评价,其中区直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分管区领导考核,街道主要负责人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考核。
区直单位和街道的其他处级领导干部实行季度考核,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评价。
处级非领导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实行月度考核,原则上采取上两级考评的方式,即处级非领导、科室负责人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考评,其他人员由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考评,分值各占50%。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单位绩效考核、区委全委会评分、民主测评等情况,对干部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区直单位和街道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由平时考核得分、单位绩效考核分、区委全委会评分、民主测评四部分组成,所占权重分别为30%、30%、20%、20%。
区直单位和街道其他处级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由平时考核得分、单位绩效考核分、民主测评三部分组成,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
处级非领导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平时考核、民主测评两部分组成,所占权重分别为80%、20%。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评定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处级领导干部由区委统筹,分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处级领导干部两个层次,分别按15%的比例评定优秀人员。
各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与单位绩效考核等次挂钩。年度绩效考核评为三等次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各单位处级非领导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优秀比例,一等次单位不超过18%,二等次单位不超过15%,三等次单位不超过10%。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区委组织部根据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优秀比例并研究制定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方案;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单位个人年度考核方案。
(二)被考核人个人总结或者述职。
(三)按照考核办法及实施方案组织进行考核。
(四)区委组织部或本单位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上报区干部勤政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处级非领导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上报区委组织部审定。
(五)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区政府办公信息网公示7天。
(六)考核结果反馈被考核人并由其本人签名,填写《年度考核鉴定表》归档。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加强单位绩效考核、干部勤政考核与其他专项考核的统筹协调,避免多头考核和重复考核,除上级有明确要求的专项考核外,原则上其他专项考核均纳入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单位绩效考核工作中发现并查实谎报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取消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评优资格,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被考核对象应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对在考核工作中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的,不得评为优秀,情节严重的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鼓励各单位探索建立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已经建有较为完善、成熟的考核体系和平台的单位,以及工作专业性较强、系统和行业特色明显的单位,经报区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可自行采用本单位的考核办法,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和盐田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有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盐田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盐田区直单位综合履职考核指标一览表(略)
2.盐田区街道综合履职考核指标一览表(略)
盐田区干部勤政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广大干部牢固树立勤政理念,自觉履行勤政责任,营造激情燃烧、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全面推进“新品质新盐田”和现代化国际化先进滨海城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勤政奖励适用于全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员,着重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条 干部勤政奖励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二)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三)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干部勤政奖励工作,在区干部勤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方式
第五条 干部勤政奖励根据单位绩效考核和干部勤政考核结果,以及重大工作推进、提供优质服务和干部爱岗敬业等方面表现,实行分类分层次奖励。
第六条 干部勤政奖励方式包括:
(一)嘉奖;
(二)记功;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培养锻炼;
(五)选拔任用。
第三章 嘉奖、记功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委区政府予以通报“嘉奖”:
(一)年度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一等次”的单位;
(二)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个人。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区委区政府予以记“三等功”:
(一)年度绩效考核连续三年被评定为“一等次”的单位,记集体“三等功”;
(二)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个人,记个人“三等功”。
第九条 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或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委区政府向上级党委政府申请记“一等功”或“二等功”。
第四章 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 区委区政府设立“勤政品质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委区政府授予“勤政品质先进集体”或“勤政品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一)在重大改革工作、重大课题调研、重大项目推进等方面开拓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在牢固树立优质服务理念,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构建服务运行机制,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公正、透明、高效地提供优质服务的集体和个人;
(三)在工作岗位上恪尽职守、勤奋敬业,具有高度执行力或产生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引领作用的个人。
第十一条 “勤政品质奖”每年评审一次,集体和个人原则上各不超过10名。评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培养锻炼
第十二条 年度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一等次”的单位,优先选派其工作人员参加当年全区各主体班次干部培训,并适当增加培训名额。
第十三条 获评勤政品质荣誉称号的集体和连续两年年度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一等次”的单位,给予以下培养锻炼:
(一)优先选派其工作人员参加当年全区各主体班次干部培训、上级调训、高级研修、考察调研和出国培训;
(二)优先选拔符合条件的科级干部,纳入区处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管理,并适当增加单位名额;
(三)根据工作需要,优先安排挂职锻炼和交流轮岗。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个人,优先安排参加全区各主体班次干部培训。
第十五条 获评勤政品质荣誉称号的个人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个人,给予以下培养锻炼:
(一)优先安排参加上级调训、高级研修、考察调研和出国培训,推荐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班次;
(二)符合条件的科级干部,优先安排纳入区处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管理;
(三)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优先安排挂职锻炼和交流轮岗。
第六章 选拔任用
第十六条 获评勤政品质荣誉称号的单位和连续三年年度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一等次”的单位,单位领导职数出现空缺时,原则上优先考虑从单位内部提拔产生拟任人选。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个人,在参加干部竞争性选拔时,给予总分1%分值的加分,在现任职级近三年期间内可累积计算。
第十八条 获评勤政品质荣誉称号的个人,在参加干部竞争性选拔时,给予总分3%分值的加分,在现任职级近三年期间内可累积计算。
第十九条 连续两年获评勤政品质荣誉称号或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个人,可以优先或破格提拔使用。
第七章 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条 干部勤政奖励按单位或个人申报、组织部门审核、报区委区政府或上级党委政府审批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在获奖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和收回相关奖励: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违法违纪事件的单位;
(二)被判处刑罚,或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个人;
(三)被发现在年度考核和干部勤政奖励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可另行研究制定适用于雇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奖励办法,报区委组织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盐田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盐田区治理“庸懒散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机关作风建设,建立干部奖优罚劣、能上能下的管理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勤政理念,全面提升工作效能,努力营造求真务实、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盐田区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司法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以上单位和部门的临聘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庸懒散浮”,是指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存在自甘平庸、不思进取、得过且过、行为懒惰、消极怠工、软弱疲沓、精神懈怠、作风漂浮、纪律涣散、无视政令、执行不力、工作实绩差、效率低下等问题,但尚未达到应实行问责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现象。
第四条 治理“庸懒散浮”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责权对等,责权统一;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立足教育,着眼防范;
(四)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五条 治理“庸懒散浮”工作,在区干部勤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庸懒散浮”需问责的,按照《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章 处理范围
第七条 各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出现以下“庸懒散浮”的,依照本办法严肃处理:
(一)业务能力或决策水平低,工作力不从心,难以胜任本职工作,致使工作长期被动落后,或缺乏开拓进取和勤政敬业精神,工作敷衍,不敢担当,一年内打不开工作局面,甚至与原来工作相比有明显滑坡的;
(二)不能认真执行上级的指示,对区委区政府的重大事项、重要部署,领导指示交办的重要事项,执行不力、消极对待、久拖不办,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三)因工作不力或违反有关规定被市有关部门或区委区政府通报批评的;
(四)对其他单位有法定依据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有关事务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工作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差、效率低下,被服务对象或当事人举报或反映一次以上并已查证属实,或被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
(六)在年度考核中干部或服务对象评分偏低,为基层、群众和投资者服务的意识较差,群众意见较为集中的;
(七)所负责的部门在市级对我区的各项综合考核或专项考核中,非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因素,对同一项指标连续两季度未达到目标进度或排名在全市6个行政区末位或10个行政区、新区管委会末两位的;
(八)所负责的部门在重点工作考核中,非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因素,对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未按时完成的;
(九)所负责的单位在年度绩效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三等次的;
(十)所负责的部门对区委区政府确定的督查事项连续两季度未及时完成,或督查事项办理情况年度排名连续两年位于末三位的;
(十一)属于“一票否决”的工作被否决后,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正职和分管该项工作的副职,没有能力解决问题,导致该项工作在下一年度被再次否决的;
(十二)领导干部不履行层级监督管理职责,对下级报告、请示的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不作具体指示,对工作造成影响的;
(十三)上班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自离岗、脱岗,未经主管部门审定批准不上班,不能为服务对象提供正常服务的;
(十四)对本单位下属工作人员不善或疏于管理,造成分管范围内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出现“庸懒散浮”的;
(十五)出现其他“庸懒散浮”的。
第三章 处理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对查实为“庸懒散浮”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书面告诫。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首次发生“庸懒散浮”且情节轻微的,给予书面告诫,以书面的形式对被处理当事人进行告诫,被处理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发生“庸懒散浮”且情节较重的,给予全区范围通报批评,被处理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三)岗位调整。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庸懒散浮”情节较重,且经组织认定不宜继续从事现任岗位的,给予平级调整工作岗位处理。对虽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但群众满意度低,不适宜在现岗位工作的领导干部,或担任同一岗位领导职务时间满5年以上、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的干部,可转任其它领导职务;
(四)改任非领导职务或降职。领导干部“庸懒散浮”情节严重,且缺乏组织领导能力,工作敷衍、精神不振或身体状况不好,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对除确实因身体原因外,决策水平差、协调能力差、工作实绩差的领导干部,免去现职,改任下一职级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不适宜在原单位工作的,可调整到其他单位降职使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处理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存在“庸懒散浮”并有事实依据的;
(二)上级领导有关指示、批示中指出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存在“庸懒散浮”的;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人联名提出的经人大、政协确认建议进行处理的;
(四)区纪委(监察局)通过明察暗访掌握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存在“庸懒散浮”,建议进行处理的;
(五)新闻媒体曝光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存在“庸懒散浮”的;
(六)工作督促检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存在“庸懒散浮”的;
(七)各种评议、测评、考核结果反映出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存在“庸懒散浮”的;
(八)各部门上报的本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庸懒散浮”并建议进行处理的;
(九)其他信息来源反映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存在“庸懒散浮”的。
第十条 “庸懒散浮”的处理程序:
(一)区纪委(监察局)对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情形进行受理登记,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在征求相关领导和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处理方案。
(二)根据处理方式,由区纪委(监察局)或区委组织部将处理方案提交区委区政府审定。形成处理决定后,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
(三)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对无故不服从处理决定,或无理取闹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建立专门档案,处理决定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 被处理当事人一年内不予提拔任用;经整改后在一年内又因同一事项被处理的,或在一年内被处理两次及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第十二条 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或处理后仍反复出现“庸懒散浮”的,根据《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处理“庸懒散浮”档案,作为对干部选拔任用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打开后仍无法播放,请检查您的浏览器是否是最新版本,为了您的上网安全和上网体验,推荐使用最新版 IE 浏览器或 Chrome、Firefox、Safari 等新型浏览器的最新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