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代卖房 私吞差价7千余元
卖方起诉 买方作证 法院判差价返还卖方
二手房买卖,买家卖家没见面:房子成交后,双方见面才发现中介暗赚差价7000余元。这样的差价合理吗?在买方出面作证支持下,卖方把中介告上法庭,最终我院判定中介应立即退还差价给卖方。
中介交易出现差价
今年2月20日,张某委托中介君越公司出售香洲为农街一套住房,由君越公司负责办理有关产权过户手续。3月14日,君越公司将张某的房子售出,双方签订的《房产售出确认书》中注明房子售价为21.77万元,代理费1000元。
张某签订确认书的当天,买家就付给君越公司认购金2万元。3月23日,买家到珠海市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委托书,委托君越公司的员工李某为代理人,代理事项包括签署香洲为农街上述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并领取房地产权证、缴纳相关费用及契税、与卖方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等。同日,买家再次向李某转账支付21.29万元作为购房款,扣除李某代买家付的各种费用近8000元后,买家实际交付的买房款比卖家张某所得的房款仍多出7000余元。当张某因办理户口迁出一事与买方进行接触时,双方才得知真相。
法院判决中介返款
张某认为,这笔7000余元的款项是房屋差价,要求君越公司返还。本院受理此案开庭审理时,君越公司称差额部分为代理费,李某则认为差额部分是买家支付给自己的“辛苦费”。但是买家在法庭上证实,这23万多元确实是自己为买房而付的,并没有约定所谓的“辛苦费”。
我院认为,在张某与君越公司签订的确认书中已经明确规定代理费为1000元,故这笔7000余元的款项不能认作是代理费。李某“辛苦费”的主张,没有书面依据,同时国家不允许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以个人名义进行中介行为,李某虽与买方签订委托书,但其行为是代表君越公司,买方在付给公司中介费的同时,再付给李某个人“辛苦费”不符合商业规则,所以“辛苦费”一说不能成立。
今年9月19日,我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7000余元的差额理应属于卖方张某,中介公司应立即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