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田河临港产业带总设计师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深盐府办规〔2020〕1号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田河临港产业带总设计师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政府直属、驻盐各单位:
《盐田河临港产业带总设计师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7日
盐田河临港产业带总设计师制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重点地区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水准,强化城市建设项目设计质量把控及规划管理衔接,依据《深圳市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制试行办法》(深规土规〔2018〕5号),结合盐田河临港产业带(以下简称“产业带”)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盐田河临港产业带规划范围内涉及开发建设的项目和事项,以及其它与产业带开发建设密切相关的项目和事项。
第三条 盐田河临港产业带总设计师团队(以下简称“总设计师团队”)按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一)清单管理原则。总设计师团队年度工作内容实行工作清单制,以确保整体工作统筹有序、主次分明,所有需要总设计师团队服务的项目须纳入工作清单进行管理,总设计师团队依据年度工作清单开展工作;所有列入年度工作清单的项目,须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落实总设计师制;工作清单管理实行总量控制、项目备选、动态调整。
(二)“刚弹结合”原则。总设计师团队围绕产业带规划落实和建设品质提升,为项目提供全过程技术意见,其中项目审查环节刚性审核,即总设计师团队专业意见应作为政府开展行政决策和行政审批的重要技术依据;项目推进过程中其他环节弹性咨询,即总设计师团队根据项目单位自主提出的咨询需求提供技术咨询意见。
(三)分区控制原则。根据功能板块重要性、潜力空间规模、开发建设特征等,产业带将划定总设计师严控片区;对于严控片区的规划建设,总设计师团队应重点关注、核心把控,总设计师团队专业意见应作为政府开展行政决策和行政审批的核心参考。
(四)提质提效原则。总设计师团队通过提供专业化的技术咨询意见,推动项目品质提升,解决项目难点问题,助力项目单位和审批单位提高项目推进效率。
第四条 产业带开发建设指挥部统筹产业带开发建设工作,并将总设计师团队技术意见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技术依据。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如下:
(一)区前期办负责制定总设计师制实施细则,选聘总设计师团队,划定总设计师严控片区,制定总设计师年度工作清单,协调审批单位、项目单位与总设计师团队的沟通对接,以及总设计师团队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区发展改革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盐田管理局等统筹单位或审批单位开展相关计划制定、项目审批、方案审核时,需将总设计师团队意见作为行政审批的重要技术依据。
(三)区水务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工务署、区前期办、盐田街道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盐田管理局等项目单位,以及其它社会投资项目建设主体开展规划编制、项目设计时,应充分利用总设计师团队的专业力量,提升项目水准。
第五条 总设计师团队应深入理解产业带现状情况、规划目标及建设需求,为产业带开发建设指挥部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产业带范围内规划、建筑、景观、交通、市政、更新、环境等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咨询、技术平台搭建及区域发展谋划等服务,推动产业带按规划落实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实现产业带规划愿景。
第六条 总设计师团队从推进总体规划落实、开发建设统筹、城市品质提升角度出发,围绕城市公共空间、建筑形态、景观环境、交通组织、慢行系统、地下地上空间复合利用、公共配套等方面,针对纳入总设计师年度工作清单的项目,对规划、选址、方案、设计、施工等全链条环节,从与区域城市规划建设相契合的角度,为项目单位和审批单位提供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专业技术意见,但不包含项目的技术规范审查。
(一)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局申报委托课题计划前,需书面征求总设计师团队意见,总设计师团队针对与产业带开发建设密切相关的课题计划,在要求时限内回复书面意见。
(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编制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提交区土地供应会议审议前,需书面征求总设计师团队意见,总设计师团队针对产业带范围内的拟供应地块,在要求时限内回复书面意见;涉及土地招拍挂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编制地块预选址方案及土地出让设计条件征求部门意见时,需同步征求总设计师团队意见。
(三)工程建设类项目单位在编制选址规划研究、概念性方案、立项申请报告、设计任务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等文件时,规划研究类项目单位在编制招标需求书、开题任务书、规划成果等文件时,均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就相关成果方案咨询总设计师团队意见,必要时可要求总设计师团队提供专家平台服务并参与专家会等。
(四)对项目前期阶段政府审议环节提出技术咨询意见:
1.项目方案或研究成果由区政府相关会议审议的,相关单位在提请会议审议前需就成果方案征求总设计师团队意见,其中经总设计师团队研究确定,认为对产业带开发建设效果影响较大的重点项目,项目单位应将项目方案或研究成果提请产业带开发建设指挥部会议审议。
2.项目方案或研究成果由市政府相关会议审议的,成果方案征求区政府意见时,由区前期办统一将成果方案征求总设计师团队意见。
(五)对项目前期阶段行政审批环节提出技术咨询意见:
1.对于市政类项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出具方案设计核查前需征求总设计师团队意见。
2.对于建筑类项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出具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前需征求总设计师团队意见。
3.对于更新类项目,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审查更新单元计划、更新专项规划时,需同步征求总设计师团队意见;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出具更新单元工程规划许可前需征求总设计师团队意见。
(六)工程建设类项目施工阶段发生设计变更时,如涉及建筑形态、风格、材质、色彩等方面设计变更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在进行设计变更备案前应视情况征求总设计师团队意见。
(七)对其它重大事项提出技术咨询意见:
1.区级及以上政府开展的涉及国民经济发展、城市规划建设、重大战略规划、重点项目部署、建设规范标准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如与产业带开发建设密切相关的,总设计师团队需根据产业带开发建设指挥部要求,提出利于产业带长远发展的咨询意见。
2.总设计师团队需根据产业带开发建设指挥部要求指派相关人员出席参与涉及产业带规划建设的相关会议,并提出技术咨询意见。
第七条 作为技术牵头方,总设计师团队应协助政府部门搭建开放的技术平台,强化审批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多方共同参与的沟通协调机制,主要内容如下:
(一)组织建立跨学科的行业领军人物专家智库,并制定配套的使用管理机制;
(二)组织开展相关高质量的工作坊、研讨会、咨询会、评审会等。
第八条 总设计师团队要充分利用专业技术力量与行业资源为产业带发展谋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结合产业带开发建设推进情况,提出产业带年度规划建设重点和工作建议,协助划定总设计师严控片区,制定总设计师年度工作清单等;
(二)结合产业带规划目标和建设需求,谋划对产业带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的项目和事项,要求每年提交一份谋划建议书,其中至少包含两个建议性项目或事项,建议书需列明项目及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推动路径;
(三)经产业带开发建设指挥部同意,根据产业带规划建设需要,开展相关研究课题工作;
(四)利用总设计师团队行业影响力,通过各类平台为盐田河临港产业带争取发展资源。
第九条 总设计师制按以下流程提供咨询服务:
(一)申请单位需要总设计师团队提供技术服务时,应按要求填写总设计师技术服务工作表并书面致函区前期办;
(二)区前期办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对总设计师团队工作进行总体统筹安排并做好动态***;
(三)总设计师团队在接到总设计师技术服务工作表后根据相关要求书面回复申请单位的咨询需求。
第十条 总设计师团队由领衔总师、专业总师和技术团队组成,具体要求如下:
(一)领衔总师一人,具有行业和社会影响力的规划领域领军人物;
(二)专业总师三人,由建筑、景观、交通三个领域知名专家组成,要求具有业界良好口碑和社会责任感,有一定行业影响力,原则上应具备专业正高级职称;
(三)技术团队若干人,由规划、建筑、景观、交通、环境、市政、更新、土地、水利、咨询等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要求具有行业领先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十一条 总设计师团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产生,由区前期办负责具体选聘工作。
第十二条 总设计师团队服务周期为三年,合同采用一年一签的方式签订,合同根据工作需要在符合政府采购规定前提下可以续期;相关经费由财政资金予以保证。
第十三条 与总设计师团队签订的合同中应当具备履约评价、考核奖惩及退出条款内容,区前期办根据合同约定对总设计师团队行为实施监管,并在合同期内对总设计师团队工作进行履约评价及考核。
第十四条 总设计师团队应秉持专业、效率、公正、公开基本原则开展工作。总设计师团队的所有咨询行为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承担法律责任,杜绝一切徇私舞弊与不公正行为。
第十五条 总设计师团队在合同期内应保持人员队伍稳定,原则上领衔总师、专业总师人员不能调整。
第十六条 总设计师团队应根据具体项目特点,组织相应专业技术团队为项目提供技术咨询和审查意见,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需领衔总师、专业总师、专业负责人签名及单位盖章。
第十七条 总设计师团队在签订工作合同后,应尽快结合本实施细则,制定有序、高效、完善的总设计师团队内部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总设计师团队在服务期间意向参与的产业带建设项目,须向区前期办备案,如有影响公平性时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政府授权区前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3月27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