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推动企业自主创新鼓励办法的通知
南屏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香洲区推动企业自主创新鼓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反映。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3日
珠海市香洲区推动企业自主创新鼓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本区企业积极开展自主创新,全面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及认定工作,大力开展技术研发和技术改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加快培育本区“三高”重点企业,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推动本区创新驱动工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本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从区财政年度预算的科技研发资金及市转移支付的创新驱动专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扶持企业自主创新。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商事登记在珠海市香洲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香洲区辖区内税务注册。
第四条 申报程序:
申请单位申请资助时,请登录香洲区资金申报系统(http://202.105.183.171:10000/Admin/Manage/corpLogin),注册用户后,上传上级批准文件、证书、营业执照及上年度纳税证明,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章 资助范围、额度
第五条 对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首次认定、复审及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60万元。(2015年度通过高企复审、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
第六条 对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此资助主要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服务,以及为建立研发机构而购买研发设备等,视同科技创新券后补助。)
第七条 鼓励企业申报发明专利,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专利申请质量,资助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
单位申请的每件资助4000元。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
美国、日本、欧洲国家或欧盟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000元,其他国家每件资助10000元;
同一项发明创造在2个以上国家授予专利权的,仅资助2个国家的专利申请费用。
(三)单个企业每年度获得的资助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当年资助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专利。
第八条 加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通过大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高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对每年新认定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第九条 对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与当年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不重复资助。
第十条 推进专利保险试点工作,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每件资助1000元。单个企业每年度获得的资助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专利奖、创新创业大赛(政府职能部门主办)的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香洲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原《关于印发香洲区产业发展扶持系列政策的通知》(珠香府办〔2015〕3号)中的《珠海市香洲区推动企业自主创新鼓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