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66号)
珠府办函〔2018〕66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735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7日
珠海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协同推进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7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以规模养殖场为重点,通过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到2019年年底,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2018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80%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0%。2019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各区(功能区)在重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时,要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珠海市“菜篮子”区级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科学划定禁养区,做好禁养区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和搬迁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参与)
(二)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在编制、修订有关畜牧业发展规划时,农业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协调沟通,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对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予以处罚。(市环境保护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牵头)
(三)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各区(功能区)要配合做好国家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和广东省畜禽养殖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工作,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共享直联。严格执行国家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减排核算办法及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测算方法,畜禽养殖规模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要合理调减养殖总量。各区(功能区)要按照省制定的指导性技术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分类指导畜禽养殖场采用适合的技术模式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源头减量、过程治理和末端资源化利用。(市环境保护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牵头)
(四)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各区(功能区)要建立规模养殖场统一台账,制定治理路线图和时间表,健全疏堵结合、多部门联动的养殖污染治理机制,确保规模养殖场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规定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粪污处理和利用能力不足的中小养殖场(户)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农业、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别对畜禽养殖场生产备案工作和畜禽养殖场废弃物产生、排放、综合利用备案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共同推进国家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和广东省畜禽养殖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督促畜禽规模养殖场利用信息平台对养殖种类和数量,废弃物产生、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
(五)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调整优化生猪养殖布局,修订《珠海市生猪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积极引导畜牧业向具有畜禽粪污土地承载能力的农区或省内、省外适养区转移。加强规模养殖场精细化管理,推行标准化、机械化、规范化饲养,在源头减量上推行节水节料、雨污分流等技术模式,在过程控制上推行微生物处理等技术模式,在末端利用上根据不同资源条件、畜种和养殖规模,推行专业化能源利用、固体粪便和污水肥料化利用、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等经济实用技术模式。(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参与)
(六)加强新技术示范推广。加大对畜禽养殖粪污减量排放和资源化利用、水肥一体化等关键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力度,支持生产和使用安全环保饲料、优质专用有机肥。以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为重点,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和绿色发展示范等创建活动,加快新工艺、新技术、新模式的推广应用。(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牵头,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与)
(七)推动种养循环发展。各区(功能区)要组织编制种养循环发展规划,促进种养业协调布局,规划引导畜牧业有序发展。加强粪肥和沼液科学还田利用,统筹构建养殖主体小循环、区域中循环和区域大循环的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鼓励在养殖密集区域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支持建设沼液输送管网、水肥一体化设施,打通还田利用“最后一公里”。培育壮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粪污处理(配送)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受益者付费,保障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益。(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属地管理责任制度。区(功能区)级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各区(功能区)要在2018年4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区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抄送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环保局备案。建立由区(功能区)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农业、环保的领导为副组长,农业、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参与的领导机构。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纳入区(功能区)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市政府对各区(功能区)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方案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参照省对市级的考核办法制定。(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参与)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和落实具体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加大财政投入,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实行敞开补贴。对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落实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涉及林业用地的,林业部门在保障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基础上,适度予以林地定额倾斜,协助项目单位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市政和林业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负责)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区(功能区)农业、环境保护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绿色发展理念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意义、基本要求,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为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
***:珠海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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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 主要任务 | 牵头单位 | 主要参与部门 | 完成时限 | 依据 |
1 | 根据实际变化,科学划定禁养区。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 2018年6月底 | 广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
2 | 做好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 | 各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2018年12月底 | 广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
3 | 制定并公布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组织区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 市环境保护局 | 2018年3月底 | 粤办函〔2017〕735号文 |
4 | 组织各区填报国家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 市环境保护局 | 2018- 2019年 | 粤办函〔2017〕735号文 |
5 | 组织各区填报广东省畜禽养殖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 2018- 2019年 | 粤办函〔2017〕735号文 |
6 | 编制、修订有关畜牧业发展规划,修订《珠海市生猪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2008-2020)》和编制我市种养循环发展规划。 |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 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 | 2018- 2019年 | 粤办函〔2017〕735号文 |
7 | 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部门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对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予以处罚。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 2018- 2019年 | 粤办函〔2017〕735号文 |
8 | 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排放监管,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严格监管。 |
市环境保护局
|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 2018- 2019年 | 国办发〔2017〕 48号文 |
9 | 农业、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别对畜禽养殖场生产备案工作和畜禽养殖场废弃物产生、排放、综合利用备案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 |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市环境保护局 | 各区畜牧、环保部门 | 2018- 2019年 | 粤办函〔2017〕735号文 |
10 | 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加强商品有机肥质量的监管,引导企业开展有机肥认证。 |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2018- 2019年 | 国办发〔2017〕 48号文、粤农〔2018〕18号 |
11 | 分类指导畜禽养殖场采用适合的技术模式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源头减量、过程治理和末端资源化利用。 |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市环境保护局 |
| 2018- 2019年 | 粤办函〔2017〕735号文 |
12 | 指导建立畜禽养殖场台账,制定治理路线图和时间表。 |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市环境保护局 | 各区畜牧、环保部门 | 2018- 2019年 | 粤办函〔2017〕735号文 |
13 | 执行国家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减排核算办法及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测算方法,畜禽养殖规模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区要合理调减养殖总量。 |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市环境保护局 |
| 2018- 2019年 | 国办发〔2017〕 48号文,粤办函〔2017〕73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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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制定考核办法,对区(功能区)政府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考核。 |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市环境保护局 | 市委组织部 | 2018- 2019年 | 国办发〔2017〕 48号文,粤办函〔2017〕735号文 |
15 | 各区(功能区)组织编制科学合理的种养循环发展规划,促进种养业协调布局。加强粪肥和沼液科学还田利用,构建养殖主体小循环、区域中循环和县域大循环的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鼓励在养殖密集区域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支持建设沼液输送管网、水肥一体化设施。 |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财政局、 市环境保护局 | 2018- 2019年 | 国办发〔2017〕 48号文,粤办函〔2017〕735号文 |
16 | 支持探索合作模式创新,培育壮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粪污处理(配送)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受益者付费的机制。 |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财政局、 市环境保护局 | 2018- 2019年 | 国办发〔2017〕 48号文,粤办函〔2017〕73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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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以规模养殖场为重点,整区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完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加大各级财政投入,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及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 | 市财政局、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2018- 2019年 | 国办发〔2017〕 48号文,粤办函〔2017〕73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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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落实环境保护税收优惠。 | 市地税局、 市国税局
|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 2018- 2019年 | 国办发〔2017〕 48号文,粤办函〔2017〕73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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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探索建立农牧循环生态养殖模式,以果菜种植户与畜禽养殖户合作为重点,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 |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 市环境保护局 | 2017- 2019年 | 国办发〔2017〕 48号文 |
20 | 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实行敞开补贴。 |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 市财政局 | 2018- 2019年 | 国办发〔2017〕 48号文,粤办函〔2017〕735号文 |
21 | 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和绿色发展示范等创建活动。 |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 市环境保护局 | 2017- 2019年 | 国办发〔2017〕 48号文,粤办函〔2017〕735号文 |
22 | 加大对畜禽养殖粪污减量排放、资源化利用、水肥一体化等关键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力度,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试验、示范、推广应用。 |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2018- 2019年 | 国办发〔2017〕 48号文,粤办函〔2017〕735号文 |
23 | 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理用地。将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等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提高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建造设施用地占比及规模上限。做好林业用地审批。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市政和林业局、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 2018- 2019年 | 国办发〔2017〕 48号文,粤办函〔2017〕73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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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加大绿色发展理念、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宣传力度,畅通社会和舆论监督渠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市环境保护局 | 各区畜牧、环保部门 | 2018- 2019年 | 粤办函〔2017〕735号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