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解读: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1年11月7日)
罗府办〔2011〕42号
《深圳市罗湖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径与区法制办联系。
深圳市罗湖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根据***《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深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属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及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等行政行为时所产生的法律文书和材料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下简称案卷评查),是指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并由此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标准和程序,按照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客观评价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区行政执法机关案卷评查工作。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法制办,以下简称区评查组织机构)负责本细则的具体实施,会同监察、人力资源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二章 案卷评查内容
第六条 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两部分。基础标准是判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基础标准根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设立若干项目,凡有一项不达标的即评定为不合格案卷。
一般标准是判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合理以及案卷档案制作质量的标准。一般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要求和案卷归档规范设立若干项目,每个项目下设若干要素,并设定相应分值。对不符合要素要求或案卷归档规范的,扣除相应分值,最后余分即为案卷得分。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卷的基础评查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三)实施行政处罚是否准确适用法律;
(四)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实施行政处罚是否依法履行主要程序;
(六)实施行政处罚是否存在导致该行政行为无效的其他情形。
行政审批案卷的基础评查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审批项目是否具有法定依据;
(二)行政审批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
(三)实施行政审批是否准确适用法律;
(四)行政审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五)实施行政审批是否依法履行主要程序;
(六)实施行政审批是否存在导致该行政行为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行政处罚案卷的一般评查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裁量是否适当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三)行政处罚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四)案卷归档是否规范。
行政审批案卷的一般评查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审批的其他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二)行政审批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三)案卷归档是否规范。
第三章 案卷评查程序
第九条 案卷评查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可以对全区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全面评查,也可以抽查。
案卷评查结束后, 区评查组织机构可以召开考评结果分析会,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和提出建议。
第十条 区评查组织机构成立案卷评查小组开展案卷评查工作。评查小组由区评查组织机构、监察、人力资源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选报的评查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专家、学者或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第十一条 案卷评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查工作方案,确定组织案卷评查的安排;
(二)确定评查人员,组成案卷评查小组;
(三)在开展案卷评查7日前书面通知评查的有关事项,告知评查的步骤、范围、形式、时限、标准、调阅案卷的数量和工作要求等;
(四)抽取规定数量的案卷进行评查;
(五)评查人员对照案卷评查标准评查案卷;
(六)评查小组集体讨论案卷评查结果并汇总案卷存在的问题,将评查结果报告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领导小组;
(七)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被评查单位评查结果;
(八)向被评查单位反馈案卷评查结果。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如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查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
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对有异议的案卷进行复核,确认评判有误的予以修正,并最终确定案卷成绩。
第十三条 评查人员评查案卷应当公平、公正,不得隐瞒案卷问题。
评查人员对所评案卷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对可能影响公正评查的,区评查组织机构或者被评查单位可以要求有关评查人员回避。
第十五条 被评查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章 案卷评查结果
第十六条 区政府在案卷评查结束后20日内将评查情况抄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案卷评查的结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和政府机关绩效考核体系。
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组织案卷评查的,评查结果应当作为公务员年终考核等相关考核和内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在案卷评查中发现不符合案卷评查标准的有关问题,区评查组织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给行政执法机关,要求其改进工作,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20日内向评查组织机构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区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评查案卷的;
(二)拒绝接受案卷评查的;
(三)不按时报送评查情况报告的;
(四)弄虚作假、制作虚假案卷的;
(五)对评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
(六)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方案。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