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政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民政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7年6月29日)
深府〔2007〕150号
为加快民政事业的发展,发挥民政工作在调节社会利益、排解社会困难、促进社会公平、加强社会管理、增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为理念,以民政现代化为导向,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基本领域,以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和提高社会自治能力建设为工作主线,体察民情,改善民生,保障民权,发展民利,更加注重人文关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在建设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社会中发挥更加重要的基础作用。
(二)总体目标。健全民政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民政公共政策、综合管理、社会服务、社会动员等能力,实现民政工作由单一的社会稳定机制向社会稳定机制与社会和谐机制相结合的转变,民政业务由单项推进向整合互动、综合协调的转变,促进民政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努力构建“特区民政”新格局,为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发挥重要基础作用。
二、大力推进社工制度建设
(一)建立社会工作长效机制。大力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建立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整合社会资源,吸纳社会力量,加强专业培训,提高社会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形成以政府为主导、民间组织为主体、社会工作者为核心、义工广泛参与的社会工作机制。
(二)建立社会工作职业制度。制定社会工作者职业标准、职业规范、薪酬体系和继续教育等制度。以岗位配置为突破口,率先在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区建设、司法矫正、医疗卫生、教育、工青妇等领域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开展社会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进社区社会工作试点,向职业社会工作者购买服务,全面提高社会服务水平。
三、加强社区建设
(一)深化社区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落实“居站分设”,实现社区工作站与居委会在职责和工作人员上的分离,社区工作站履行政府的行政职能,居委会发挥群众组织的自治功能。推行“一站多居”,以较小范围的居委会方便居民自治,以较大范围的社区工作站整合社区资源,降低管理成本。实行“居企分开”,股份合作公司与居委会机构分设、职能分开、财务分离和工作人员脱钩,剥离居委会的经济功能。适当调整居委会范围,居委会的范围服从于小区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培育社区居民的“共同体”意识和“和谐共处”意识,增强居民的归属感和认同感。重新构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推动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合作与融合。推广物业管理进社区,将物业管理作为社区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大力发展社区民间组织,积极推动驻社区单位支持和参与社区建设。
(二)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大力推进居委会直接选举,积极探索建立在居住证基础之上的、吸纳非户籍常住人口参与社区自治的新途径。推动居委会角色转换,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居民自治组织,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居民利益代表。建立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系社区制度,建立健全民意听证会、民情恳谈会、民事协调会、民主评议会的“四会”制度,全面落实居务公开。
(三)切实为社区减负。实行以块为主的综合管理模式,实现重心下移,强化社区工作准入制度,部门进社区的工作需经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统一部署。各部门不得随意向社区摊派任务,不得分头在社区组织考评。
(四)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社区服务,把社区服务纳入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将社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方式和项目运作的有效途径,鼓励民间组织开展助民便民服务,鼓励企业为居民提供多样化服务,形成政府福利性服务、社会公益性服务和企业市场化服务相互结合、相互补充的社区服务格局和覆盖社区全体成员的社区服务体系。
(五)加快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社区公共资源配置,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强力推进“固本强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解决居委会与股份公司脱钩后社区工作站和居委会的办公用房问题,加大力度开展社区公共设施清欠工作,采取灵活措施,解决因无地可建、无房可买的社区用房问题。
(六)整合社区资源。充分整合、调剂和利用社区现有设施资源。完善共享机制,引导社区内企事业单位开放服务设施,进一步提高区域内体育场馆、文化馆、图书馆等文体设施向社区居民无偿或低偿开放的程度。
(七)提高社区信息化水平。制定社区信息化规划,按照统一的社区信息化技术标准,构建联通市、区、街道、社区的综合信息平台和数据中心。
(八)创建平安和谐社区。深入开展“六好”平安和谐社区创建活动,构建科学有序的“社区治理体系”、严密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的“社区服务和保障体系”、优美的“社区环境体系”、健康活泼的“社区道德文化体系”和强有力的“社区组织保障体系”。
四、加快发展慈善事业
(一)健全慈善工作网络。各区成立慈善会,街道成立慈善工作联络站,社区设立慈善捐赠点,推广“慈善超市”,构建完整的社会捐赠和慈善工作网络。完善经常性的社会捐助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管机制,规范突发性灾害的社会捐助工作。
(二)扶持慈善事业发展。积极探索政府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有效方式,扶持非公募慈善基金会发展。财政、税务部门要完善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慈善捐赠税前抵扣。民政部门要制定政策,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三)规范劝募行为。支持慈善组织开展慈善公益活动,建立以项目为载体的劝募机制。建立慈善信息公示制度、备案制度和第三方评估制度,完善慈善组织的自律机制。加强对劝募活动的监督,规范募捐行为。
(四)倡导慈善文化。公益慈善教育从娃娃抓起,努力培养青少年学生的慈善意识、感恩意识、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弘扬利他主义价值观,奖励和表彰对慈善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机构与项目,引导社会组织设立“慈善排行榜”,形成人人向善的慈善文化氛围。
五、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
(一)加大培育发展力度。配合政府职能转变,将民间组织培育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公益慈善类民间组织和社区民间组织。探索制定民间组织在税收、人事、工资、财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拓宽民间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渠道,为民间组织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改进管理方式。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民间组织内部管理机制,建立民间组织绩效评估、信用评估制度,完善民间组织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提高民间组织的素质和公信力。
(三)加大监管力度。完善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体制。建立民间组织综合治理机制,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加大对民间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力度,依法取缔非法组织,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发展社会福利
(一)完善为老服务。推行家庭养老与机构养老相结合,物质供养与精神关怀相结合的养老服务方式,进一步完善“居家养老”、“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和“临终关怀”等计划。
(二)发展儿童福利事业。落实孤残儿童福利保障经费,确保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实施“儿童福利设施建设蓝天计划”,充分发挥国有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示范作用。鼓励市民收养,推广家庭寄养,提倡社会助养,帮助孤残儿童回归家庭、融入社会。为福利机构和低保家庭的残疾儿童提供免费手术康复治疗,积极发展残疾儿童特殊教育。
(三)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依托社区福利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落实重度残疾人的托养安养服务。
(四)促进社会福利适度普惠化。积极拓展社会福利,逐步扩大社会福利对全体户籍人口的覆盖面,适度兼顾非户籍人口,最大限度满足市民对社会福利的需求。
(五)深化福利管理体制改革。坚持政府作为公共福利服务投入主渠道不变,鼓励社会力量提供社会福利服务。深化国有福利机构改革,采取“公办民营”、承包、租赁、托管、合资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逐步实现福利事业投入主体和管理机制的多元化。制定福利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服务标准,建立社会福利项目绩效评估机制,促进福利事业规范化。
七、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一)健全社会救助机制。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教育、住房、医疗、就业、司法等专项救助相配套,应急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的综合性、多层次的社会救助体系。市、区两级政府建立社会救助协调机制,发挥统筹协调、整合资源、平衡政策、督促检查的作用。整合各种救助资源,建立统一综合的救助专项资金,构建“一口集中、分口到户”的救助资源配置体系。发挥政府投入的主渠道作用,规范救助资金管理。
(二)完善低保制度。建立低保标准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适时调整的机制,做好低保制度与再就业、社会保险、最低工资制度的政策配套和工作衔接,实行分类、分层次救助和动态管理。鼓励低保对象就业脱贫,完善低保对象的退出机制。探索建立第二条保障线,对处于低保边缘的困难群众给予适当的帮助。
(三)加强救助管理。加快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和设施建设,积极推行类家庭、类学校的救助管理模式。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公安、民政、城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管理,严厉打击强讨、强要、操控未成年人乞讨行为,净化社会环境。
(四)健全救灾工作体系。完善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和快速反应机制,建立救灾物资配置制度,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加强灾害信息评估、紧急救援和综合协调、社区减灾等工作,形成信息畅通、处置有序、保障到位的救灾工作体系。
八、做好优抚安置和双拥工作
(一)落实优抚政策。完善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适时增长机制和抚恤、优待、褒扬相结合的多层次优抚保障制度,把优抚对象的生活、医疗、住房等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其生活水平略高于我市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深化安置改革。巩固自谋职业的改革成果,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职业推荐服务,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建立国家保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军休服务管理模式,全面落实军休政策,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三)加强双拥工作。推动双拥工作社会化、经常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立健全创建双拥模范城(区)的长效机制。坚持“平战结合,国防效益优先”原则,加强军供设施建设,提高军供保障能力。
九、加强行政区划和殡葬管理工作
(一)重视行政区划工作。加强行政区划宏观研究,做好行政区划与城市组团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建立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评估、咨询制度,提高行政区域界线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巩固勘界成果,建设平安边界。
(二)加强殡葬管理。改革殡葬管理体制,实现殡葬行政管理、公益事业和经营服务职能三分离。规范死亡证明、遗体储运和医院太平间管理,巩固遗体火化率100%的成果。推行文明丧葬,逐步有序开放丧葬用品市场。
十、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我市各级政府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切实担负起发展民政事业的主体责任,及时研究和解决制约民政事业发展的重点、难点及瓶颈问题。要把“为民解困”的各项民政工作和平安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纳入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内容。发挥舆论宣传作用,营造民政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完善投入机制。我市各级政府要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认真安排好灾害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和抚恤补助所需的资金,切实帮助困难群众和优抚对象解决困难,完善民政基础设施和社区公益设施,保证社会公益服务单位的人员及经费,提高民政的保障和服务能力。在坚持政府投入主渠道的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
(三)完善法制保障。加快推进立法调研步伐和民政立法工作,健全民政法规政策体系,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依据,规范执法程序和标准,建设法治民政、责任民政、诚信民政和阳光民政。
(四)加强自身建设。重视民政工作队伍、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义工队伍建设,形成以行政力量为主导、专业力量为支撑、公众力量为基础的民政工作人才队伍。加强民政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民政目标任务规范、民政业务程序规范和民政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订具体贯彻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