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慧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增环评〔2021〕61号
广州慧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慧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慧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增城区中新镇大田村风门坳(土名)。你公司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原有产品全部取消生产,拆除原有锅炉,本项目为新增触摸屏用光学胶带、手机防爆膜、手机电池用胶带、LED灯珠以及发泡塑料制品的生产。本项目无新增占地及建筑,厂区总占地面积60838.6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7862.06平方米。改扩建后,共年产60万平方米触摸屏用光学胶带、120万平方米手机防爆膜、100万平方米手机电池用胶带、2000万片LED灯珠以及1500吨发泡塑料制品。本项目新增80人,改扩建后劳动定员共180人,均在厂内食宿,两班制,每班工作12小时,每天工作24小时,年工作时间250天。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珠科设环审〔2021〕10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不排放生产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要求后,接入市政管网,排入中新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营运期,项目总VOCs参照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限值要求,甲苯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814-2010)第二时段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总VOCs、甲苯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 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新、扩、改建项目厂界二级标准臭气浓度。RTO炉燃烧废气参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排放标准执行,其中的SO2、NOx参照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柴油储罐呼吸废气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三)项目噪声参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执行。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危险废物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执行。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NOx 排放量1.432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NOx排放总量指标替代为2.8***吨/年,来源于增城市永耀纸品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