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珠府〔2014〕27号
珠府〔2014〕27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粤府〔2013〕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设定标准和审查程序
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今后我市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应当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的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设定行政许可的参照《通知》规定的程序办理,切实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
二、加强对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
(一)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行政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76号)和《珠海市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试行)》(珠府〔2013〕99号)。对全市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目录管理,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明确增加、调整和变更《目录》中行政审批事项应遵循的程序:
1.增加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目录》的程序:实施机关应在有关依据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编办(市职能办)提出纳入目录的意见,并明确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市职能办会同市法制局进行审核,对增加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要素信息审核后,将行政审批事项纳入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调整或变更《目录》中行政审批事项的程序:实施机关向市编办(市职能办)提出调整或者变更意见,并明确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市编办(市职能办)会同市监察局、市法制局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变更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明确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的行政审批的,市编办(市职能办)会同市监察局、市法制局等部门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二)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按照省编办的工作部署,逐步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选择金湾区和市民政局、市安监局和市气象局作为先行试点,2014年下半年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全面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
(三)加快建立行政审批的评价制度。市编办(市职能办)统筹负责本区域内行政审批实施情况的评价工作。各单位要定期对其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包括设定的行政审批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是否按照规定的条件实施等。根据评价需要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各单位应当提出具体方案,报市编办(市职能办)会同市法制局、市监察局审核后,按程序报该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机关审定。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加快建立健全督查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市法制局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发现违规设定行政审批的,会同市编办(市职能办)、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坚决纠正。市监察局要进一步扩大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对违纪违规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违法设定行政审批收费或借实施行政审批变相收费等案件的查处力度。
三、清理设定行政审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市编办(市职能办)牵头会同市法制局、市监察局,按照行政许可法和《通知》的要求,对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检查。具体内容如下:
(一)清理内容。
1.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主要是指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以备案、登记、年检(年审)、监制、认定、认证、审定、证明、目录管理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情况;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情况;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情况。
2.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情况。主要是指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三、四款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的情况。
3.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情况。主要是指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除行政许可以外,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经过行政机关批准的审批事项的情况。
(二)其他事项。
对于市本级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提出明确处理意见,经市编办(市职能办)会同市法制局、市监察局审核后,确需实施行政审批的,由实施机关提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订地方性法规;对于上级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报有管理权限的上级部门处理。
各部门要对设定行政审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汇总,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含文号)和发布主体,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相关具体条文、实施主体、是否收费等内容,并按要求填写《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审批情况清理表》。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市编办。
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同步开展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审批的工作,并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形成专题报告向市编办反馈。
***: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审批情况清理表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