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珠海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办法(草案)特定条件下辅警可使用约束性警械
1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办法(草案)》[下称《办法(草案)》]。《办法(草案)》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法律地位、岗位职责、人员招聘、规范管理以及违法行为处理等进行规定,将进一步推动珠海市辅警队伍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办法(草案)》提出,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聘用,财政全额保障,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警务职责的人员,包括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公安机关招聘的从事膳食、保洁、保卫等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以及其他机关和单位管理使用的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员和保安员不适用该办法。
“辅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应当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带领、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办法(草案)》规定,勤务辅警在警察的带领下,可以使用警用汽车、摩托车等警用交通工具,可以协助执法岗位的警察开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同时,辅警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执法,并明确了不得从事办理***事项、审核案件、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作出处理决定等九类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草案)》对辅警使用约束性警械作了突破性规定。市法制局局长王智斌介绍说,参照外地一些好的经验,明确了辅警在人民警察带领下从事巡逻、检查、抓捕、押解等工作期间,遇到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形,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协助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和维护自身安全。
《办法(草案)》规定,辅警应聘时应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35周岁,勤务辅警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文职辅警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应当获得岗位需要的专业资质或者专业技能。受过刑罚或者涉及违法犯罪、被行政拘留、被收容教养、参与色情吸毒等七类人员不得聘为辅警。
《办法(草案)》还明确,辅警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标准的,经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认定,享受见义勇为人员待遇。辅警因公牺牲的参照因公牺牲警察的相关规定处理;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有关烈士褒扬规定享受抚恤及相关待遇。(来源:珠海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