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05日发表  

穗府办〔2011〕24号

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修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要,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城镇居民):

  (一)在本市公办或民办中小学校、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居民:

  1.未成年人及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用人单位退休费的老年居民。

  第三条 建立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居民医疗保险事务。

  市、区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地税、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本市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年度)。

  第六条 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到如下指定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一)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由学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入托幼机构的未成年人、中小学生到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也可由托幼机构或学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纳入本市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范围的城镇居民,到区民政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其他人员到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连续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新居民医保年度不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后,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自动延续;需变更参保资料或停止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由学校或个人到原参保登记机构办理。

  第七条 居民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标准和办法筹集: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28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8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200元/人·年。

  (二)非从业居民:68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48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200元/人·年。

  (三)老年居民:100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50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500元/人·年。

  第八条 政府资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所需的资金,由各级政府共同分担,纳入每年财政预算。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以及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其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设立的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缴纳。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用人单位可对其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适当补助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原劳保医疗资金渠道列支。具体补助标准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居民医保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新增参保人员应当按居民医保年度缴费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居民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大中专学生个人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其学校纳入代收费项目统一收取,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缴纳。

  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首次参保的在办理参保登记的次月征收;新居民医保年度连续参保的在每年8月征收。

  社会医疗救助金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在当年10月底前,统一划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各级政府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在次年5月底前,将上年应资助资金统一划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资助资金划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经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十条 按居民医保年度参保缴费的人员,从当年9月1日开始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居民医保年度中途参保缴费的人员,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居民医保年度内未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时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在校学生在当年11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从当年9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享受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对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三级医疗机构480元;二级医疗机构240元;一级医疗机构120元。

  (二)非从业居民:三级医疗机构16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一级医疗机构400元。

  (三)老年居民:三级医疗机构1120元;二级医疗机构560元;一级医疗机构280元。

  (四)患精神病的参保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指定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精神病专科病区住院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第十三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对参保人员在门诊特定项目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急诊留院观察起付标准: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480元,非从业居民1600元,老年居民1120元,每一居民医保年度计算一次。

  (二)家庭病床起付标准: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120元,非从业居民400元,老年居民280元,每90日计算一次。

  (三)其他门诊特定项目不设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如下比例支付:

  (一)首次参保缴费或居民医保年度中断缴费后重新参保缴费的,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按三级医疗机构55%、二级医疗机构65%、一级医疗机构75%的比例支付;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按三级医疗机构65%、二级医疗机构75%、一级医疗机构85%的比例支付。

  家庭病床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参保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确定。

  (二)符合以下情形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对各等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增加5个百分点:

  1.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参保缴费的;

  2.原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停保后3个月内转换按本办法参保缴费的。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范围及标准支付。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到普通门(急)诊就医,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二、三级医疗机构本部设置的除外,下同)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按80%的标准支付,其他医疗机构按50%的标准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人·月。

  (二)非从业居民及老年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按60%的标准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人·月。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第十八条 大中专学生普通门(急)诊也可选择按以下办法管理:

  (一)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向大中专学校限额支付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资金(以下简称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由学校统筹使用,并由学校自主选择本校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为大中专学生提供普通门(急)诊医疗服务。

  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限额支付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大中专学生实际发生普通门(急)诊费用情况及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情况确定。

  (二)大中专学生在学校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9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由所在学校自行确定。

  选择按以上办法实施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保障和管理的大中专学校,应当制定相应的医疗管理办法,报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实施。

  第十九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在居民医保年度内疾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及产前门诊检查或终止妊娠的基本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的范围,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的项目和目录范围及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产前门诊检查的具体项目参照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执行,不分甲、乙类。

  享受产前门诊检查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从本市生育保险指定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1家就医。产前门诊检查相关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50%的标准支付,基金支付限额为每孕次720元/人,限额内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医疗服务项目结算。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结算、支付等办法,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参保人员,在其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后,可申请社会医疗救助。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当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收支不平衡时,通过调整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医疗待遇标准等方式解决。市人民政府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节余情况拟定,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及有关法律责任,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2010居民医保年度内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和待遇标准仍按本市原规定执行,自2011居民医保年度起按本办法执行。

  花都区、增城市2010居民医疗保险的年度延长至2011年8月31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市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22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劳社医〔2008〕7号)、《关于对实施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穗劳社医〔2008〕12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5号)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81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劳动社会保障医疗保险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1年7月1日印发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平房子司法所法律援助贴近百姓需求
  2. 喀喇沁镇施良方促软弱涣散党组织强健
  3. 县长吕树江到冶金铸造工业园区现场办公
  4. 中三家镇豆腐房村举办迎国庆文艺演出
  5. 甘招镇全力打造美丽乡村
  6. 市政协检查我县政协组织脱贫攻坚工作
  7. 关于8月31日开展全员核酸检测的补充通告
  8. 我县召开农村环境整治现场会
  9. 锦州市太和区到我县调研飞地经济
  10. 喀左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重阳节宣传活动
  11. 吕树江到冶金铸造园区现场办公
  12. 白塔子镇三道营子村打造民族特色文化村屯
  13. 坤都营子乡三项措施提升便民大厅服务质量
  14. 卧虎沟乡科技之冬走进学校
  15. 兴隆庄镇强化技能培训不断提升农民致富能力
  16. 县政协调研我县营商环境建设
  17. 关于公布彰武县2022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取消招聘计划岗位的公告
  18. 十二德堡镇开展了新农合宣传工作
  19. 建平县自然资源局开展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
  20. 叶柏寿街道扎实开展老旧小区拆违工作
  21. 平房子镇积极打造北方城市设施蔬菜基地
  22. 建平县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校园周边环境
  23.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历史第二卷发行会议在人民会堂举行
  24. 我县举行农村淘宝招募大会
  25. 利州街道全力推进2017年第一批危房改造工作
  26. 水泉镇党建统领优化营商环境
  27. 香洲校外培训机构党群服务中心举办儿童爱心市集小小摊主大大爱心
  28. 山嘴子镇开展春节前食品安全检查
  29. 山嘴子镇多措并举确保安全度汛
  30. 我县举办我最喜爱的一本书征文颁奖典礼
  31. 白塔子镇倾力打造畜牧业发展强镇
  32. 利州街道扎实做好新农合工作
  33. 8月28日至31日停电通知
  34. 省经合办调研我县重点产业集群建设工作
  35. 山嘴子镇实施一二三行动计划转变干部作风建设
  36. 中国建设银行在我县设立支行
  37. 养牛专业合作社带领群众走上致富路
  38. 4月20日至25日停电通知
  39. 瞄准目标多轮驱动全面开动扶贫战车
  40. 建平县环保局关于2017年11月14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的公示
  41. 关于征集喀左籍在外知名人士信息的启事
  42.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建平县工作协调组第18批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
  43. 魏宏远冀雅军慰问老干部困难职工和低保户
  44. 十二德堡镇优化便民服务中心
  45. 东哨镇干群齐动员共建民族特色村寨
  46. 国家开放大学和中国铸造协会专家来我县考察
  47. 张青松主持召开嘉陵区应对当前疫情紧急状态指挥部第八次会议
  48. 南公营子镇妇女工作顺利开展
  49. 我县召开全县领导干部大会
  50. 公营子镇国庆期间乡村游全域开花
  51. 康敏调研我县农村养老工作
  5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拟验收公示
  53. 龙山社区开展流动人口维权月宣传活动
  54. 我市获得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单位代表载誉归来
  55. 南哨街道认真开展拉网式安全生产大检查
  56. 南公营子镇群众文化生活丰富多彩
  57. 安丰镇老圩粮油管理所资产处置项目资格预审公示
  58. 中三家镇积极开展三在农家活动
  59. 铁南街道营造氛围优化环境扎实推进创城工作
  60. 八家农场科学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
  61. 关于开展2016年度喀左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工作的公告
  62. 红山街道持续开展人居环境整治
  63. 我县召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推进会议
  64. 平房子镇严把农用四轮车秋季检车关
  65. 市人大领导视察公营子新市镇建设工作
  66. 大营子乡开展普法调解流动讲堂宣讲活动
  67. 委托办学助龙华对口帮扶地区教育上台阶
  68. 我县开展饮用水卫生宣传
  69. 副市长黄丽颖来我县调研文化旅游发展工作
  70. 六官营子镇发展休闲农业助力乡村旅游
  71. 省政府参事来我县调研
  72. 甘招镇积极开展环境治理攻坚战
  73. 官大海农场四零服务暖民心
  74. 我县推广民族广场舞——安代舞
  75. 南公营子镇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
  76. 卧虎沟乡开展三大工程确保扶贫实效
  77. 司法局调研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
  78. 喀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拟发放2019年度企业稳岗补贴情况的公示
  79. 昌隆镇注重规模养殖力促农民增收
  80. 放弃听证说明
  81. 十二德堡镇加强农民劳动技能培训
  82. 奎德素镇50位农民获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83. 尤杖子乡编织三张网推进平安乡镇建设
  84. 县第十一届政协召开第七次常委会
  85. 东哨镇正式启动节水滴灌工程
  86. 山嘴子镇党员远程教育助力脱贫攻坚
  87. 民革深圳市龙华区总支部成立
  88. 平房子镇春季植树造林有条不紊开展
  89. 我县召开平安法治建设暨信访工作调度会
  90. 利州街道三化加强爱心驿站作用发挥
  91. 南哨街道五道营子村旅游开发出新招见实效
  92. 喀左县公车改革车辆转让(第三批)成交结果公示
  93. 6月12日停电通知
  94. 中三家镇财政所获省5A财政所殊荣
  95. 山嘴子镇着力抓好开学初校园安全管理
  96. 省检察院检察长于天敏来我县调研
  97. 周庄镇通界河生态河道预成交公示
  98. 白塔子镇环境综合整治打造宜居新农村
  99. 建平县新建便民服务大厅投入使用
  100. 放弃听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