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要市司法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应急制度及高要市司法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司法所,局机关各股室、直属单位:
现将《高要市司法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应急制度》、《高要市司法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高要市司法局
2015年1月16日
高要市司法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应急制度
为不断巩固我市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切实掌握群众矛盾纠纷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好社会矛盾纠纷热点、难点问题,把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为我市经济建设及各项事业的发展起到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化解和法治宣传教育三项职能,在我市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和法制氛围。坚持推行“四个结合”(定期集中排查与经常性排查相结合、多发性排查与季节性排查相结合、排查与调处相结合、排查与解决问题相结合)、坚持“四早原则”(一是坚持早防范原则、二是坚持早发现原则、三是坚持早化解原则、四是坚持早处理原则)。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按照调解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要求,及时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目标
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无民间纠纷引起非正常死亡,无民间纠纷引起聚众械斗事件,无民间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民间纠纷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达96%以上。
三、组织机构与工作措施
(一)组织机构
建立和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的调解网络。
一是建立市人民调解组织机构为基础,完善镇(街道)、村、(居)调解组织网络。
二是市建立完善局分管领导统一领导,局基层股牵头,普法教育、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部门参与的联合调解社会矛盾纠纷组织机构。局基层股具体协调、组织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分析社会稳定形势,了解掌握社会矛盾纠纷规律特点,组织开展全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研究处置重大疑难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重点调处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和司法所上报的复杂矛盾纠纷。
(二)工作措施
1、健全排查机制。对辖区内突出的矛盾纠纷,采取定时、定季、定点、定责的办法,开展“拉网式”专项排查调处,做到镇(街道)不漏村(居),村(居)不漏组,组不漏户。各级调处组织要定期将辖区纠纷的种类、特点、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以及涉及到稳定工作等方面的信息及时反馈到局基层股。各司法所要按照矛盾纠纷排查的要求,每月28日前及时上报排查情况。
2、建立预防预警机制。一要坚持信息预防。各司法所要从抓早、抓小、抓快着手,及时掌握信息,解决问题,消灭隐患,防止形成矛盾纠纷。二要坚持普遍预防,采取普法宣传,举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增强广大群众守法意识和明辨是非能力,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三要采取“四超前”措施,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即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超前介入,预测工作建在预防前,预防工作建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3、建立重大纠纷快报机制。发现有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时,各司法所要在一天内上报局基层股。发现有群众集体上访的苗头时,要在2小时内上报相关分管领导并做好矛盾排查工作。各司法所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化解。当矛盾发生,由于纠纷性质、难度及发展变化等原因已无法调解,要积极进行疏导,并2天内向局基层股报告。
4、建立包案机制。对社会稳定影响较大或解决难度较大的矛盾纠纷,由分管领导包案落实,实行督查制度,限期解决。
5、完善调处机制。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新机制。实行分级调处制,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归口调处,小纠纷由村民小组组长调处;一般矛盾纠纷由村(居)调委会依法调处;疑难纠纷由镇(街)调委会及时调处;跨地区、跨行业重大纠纷由局基层股组织调处。涉及到部门的矛盾纠纷,由局基层股分流到相关部门协调调处,实行联合办公,制定调处方案,确保调处成功。
6、强化督查机制。一是领导督查,局分管主管领导对分管部门,各司法所所长负责对本辖区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行督查,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问题。二是部门督查,对本行业本系统内涉及的矛盾纠纷进行督查。三是***督查,对于落实到具体部门调处的矛盾纠纷,各级调处组织实行全程督查,按时通报调处工作进展情况,杜绝有调无果,有头无尾的现象。四是会议督查,通报情况,讲评工作,部署任务。
7、落实回访机制。坚持回访预防,对于调处的重大矛盾纠纷由本级调解组织指定专人包案,定期回访,督促履行协议,防止纠纷出现反复,酿成新的事端。
8、健全报告机制。各司法所要每月向局基层股报告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如:月报表),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实行“零报告”制度。局基层股将各司法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统计上报肇庆市司法局。
9、强化培训机制。定期对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升队伍素质,提高调解水平。
10、建立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为调动广大调解员积极性,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按调解纠纷的数量、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争取由市财政安排补贴。所有调解案件,必须严格按照司法部的统一要求制作标准、规范的调解文书,做到一案一卷。无调解文书或文书不规范、档案不齐全、不予补助。
11、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追究机制
一是矛盾纠纷排查责任追究机制。各级调处组织要积极排查辖区内的矛盾纠纷,确定专人定期或不安期进行排查建档登记,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实行责任追究。
(1)不按要求进行矛盾纠纷排查的;
(2)对突发性、群体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排查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3)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未及时排查调解的;
(4)排查措施不力,反馈不及时,致使矛盾纠纷升级恶化的。
二是矛盾纠纷调处责任追究机制。在调处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恶劣影响或矛盾纠纷激化的,实行责任追究。
(1)不认真调处矛盾纠纷的;
(2)对已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调处不及时,工作不到位,致使矛盾纠纷激化,造成重大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扯皮推诿,不理不睬,至使当事人到上级机关上访的,调处不当,对可能发生的矛盾隐患未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导致矛盾纠纷激化转为重大刑事案件的;
(4)出现突发性事件,未能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调解,致使矛盾恶化,酿成重大治安事件的。在调处工作中,因违背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或不负责任导致矛盾纠纷扩大,且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对市政府指定、移交、督办的纠纷事件,不接受或接受后不认真调处,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
(6)其它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处置措施
(一)在敏感时期和国家、省、市重大活动期间,及时全面开展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提前赶赴现场,做好预防预警和调处工作。
(二)发生突发事件或易激化事件后,各司法所要在1小时之内将信息上报局基层股或当地综治信访维稳部门,局基层股接到信息后1小时内,将信息上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并立即派调解员和相关人员前往现场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三)对突发事件和易激化事件,经调解员调解,由于纠纷性质、难度及发展变化等原因已无法调解,要随时上报市综治信访维稳部门组织处理。
高要市司法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全面预防、控制、消除和减少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的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局机关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将我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如下。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我局司法行政工作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立公共安全长效机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高要市作出积极贡献。
(二)适用范围
1、因市或周边镇(街道)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导致本局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本局稳定和安全的突发事件。
3、因实施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司法行政工作而引起的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4、因后勤保障等问题引起的突发事件。
(三)工作原则
根据“抓基层、打基础、求发展、促和谐”的工作思路,按照“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依法管理、快速反应、分级控制。
二、机构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高要市司法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浩明(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蔡延安(局党组成员、党委书记)
符兴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翟启庸(局党组成员、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莫源章(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谭世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温定豪(局党组成员、局政工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主任由符兴华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翟启庸同志兼任,成员为各司法所,局机关各股室、直属各单位负责人。
另设立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队员为各司法所,局机关各股室、直属各单位工作人员。
(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3、确定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分析、研究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或调整应急措施。
5、指挥、协调应急措施,并商请有关单位予以配合。
6、及时向上级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三)应急办公室职责
1、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
2、督促、检查、指导应急成员落实应急措施情况。
3、按照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开会议。
4、及时向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异常情况或重大事项,提出有关建议。
5、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提出修改预案的建议。
6、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
7、组织应急成员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三、突发事件等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四、预警监测与信息报告
(一)预警监测
1、加强对本局风险的监测,重要信息及时向上级和相应部门报告。
2、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监测、分析,及时提示信息。
3、注重对通报信息的分析,加强对影响稳定的突发事件的***研究。
(二)信息报告
1、报告责任与制度。各司法所,局机关各股室、直属各单位的负责人、全体工作人员为突发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任何股室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2、报告时限、程序。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生事件涉及的司法所,股室、直属单位应立即向本局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办报告。凡属应报告范围的突发事件局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的,要在半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并说明具体原因。
3、报告内容。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起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五、应急响应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局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启动本局应急预案。
(二)局应急领导小组迅速核实情况后,立即启动本局的应急队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必要时,局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市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工作。按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各司法所,股室、直属单位负责落实。
(二)评估与总结
1、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司法所,股室、直属单位和相关应急成员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局应急办公室。
2、局应急办公室应对事件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局应急领导小组,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报市委、市政府。
3、参与处置的应急成员应针对协调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三)奖励与处罚
1、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应急成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1、各应急成员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
2、局应急办公室与各司法所,股室、直属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3、各司法所,股室、直属单位与应急成员保持必要的联系。
4、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二)应急资料保障
各应急成员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信息资料传送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三)安全保障
各有关司法所,股室、直属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应急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2、局应急领导小组应定期对本局的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修改和完善。
3、局应急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不断提高应急水平和能力。
八、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