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各项要求,屏山县执行五个严格,进一步规范全县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一、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规模。
公务活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每次公务活动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二、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标准。
(一)接待县外来屏人员和到市级及以上部门请示汇报工作,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按接待对象最高职务级别核定,其中:厅局级及以上不超过130元/人.餐;县处级不超过100元/人.餐;科级及以下不超过80元/人.餐。确因特殊情况,超出以上标准的,须具备方案报相应接待活动的主管县领导审批同意。
(二)县级机关工作人员到乡镇执行公务,乡镇工作人员到县城执行公务,原则上在县或乡(镇)机关食堂就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标准不超过对应餐次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其中:早餐10元,午餐、晚餐按剩余补助各50%计算)。
三、严格公务接待费用报销。
(一)公务接待范围仅限于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其他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费用。
(二)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接待单位须事前制定接待方案,并报经单位分管负责人签批,不得先接待、后审批。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和报销费用。
(三)公务接待费报销严格实行三单(原始正规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及***)审核入账制度, 接待清单须附经签批的接待方案和有经办人签字的原始菜单。三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一律不予报销费用。
(四)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仅限于按规定安排的1次工作餐的餐费。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食品、茶叶、香烟、礼品等与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
(五)公务接待费支付必须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除不具备条件的特殊地点外,都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严禁以现金方式支付。
四、严格公务接待费预算管理。
公务接待费实行总额控制,在部门预算中单独编列、单独批复,年度执行中不得突破。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接待费的,报经政府领导批准,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调整经费预算。严禁无预算、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公务接待费;严禁擅自调整其他科目、其他经费用于公务接待开支。接待单位实际发生的接待费必须全部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的公务接待费款中列支,确保账表相符、账实相符。各部门(单位)应按照三公经费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务接待费预决算。
五、严格公务接待费监督管理。
各单位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公务接待费的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接待费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对部门(单位)的专项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审计监督,将公务接待经费管理控制责任落实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纪检检查机关要加强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