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市监罚〔2019〕101号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珙市监罚〔2019〕101号
当事人:徐永江
住所:珙县仁义乡尖峰村1组48号
2019年3月20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珙县孝儿镇莲花村四社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石材来料加工服务;现场未悬挂《营业执照》,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租用珙县孝儿镇莲花村四社张某的土地进行平整,并购买切割机和锤子等工具,具体时间记不清楚;同时,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主要从高县沙河购进石材从事石材加工服务,主要是坟山的石材加工和安装,根据每次的实际情况和客户要求进行收费。截止2019年3月20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据当事人陈述,经营未建立台账,获利情况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当事人现场检查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石材加工服务的事实;
2.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石材加工服务的事实;
3.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身份;
4. 场地证明一份,证明 当事人租用土地从事石材加工服务的事实。
本局于2019年5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珙市监罚告[2019]95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石材加工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照从事石材加工服务,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二千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任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珙县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珙县县级非税收入户),账号:2314***********5719;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宜宾珙县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488***********6;四川省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州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6279***********37;邮政储蓄银行珙县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1002***********001;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201****100241)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珙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5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