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市监字〔2019〕120号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珙市监字〔2019〕120号
当事人:胡乾松,男,现年26岁,初中文化,现居住在珙县洛表镇大坊村3组20号。已办理营业执照,系珙县洛表镇个体工商户,其核准的注册号为:511***********7;名称:珙县洛表伊人时尚美发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珙县洛表镇红星村;经营者:胡乾松;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5年10月12日;经营范围:理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4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珙县洛表镇开展红盾春雷行动2019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招牌为伊人时尚专业烫染店,经营场所为珙县洛表镇翻身社区东灵街93号,当事人现场提供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核准的名称为珙县洛表伊人时尚美发店,经营场所为珙县洛表镇红星村。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初步核实,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报经局领导批准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之前是在珙县洛表镇红星村从事理发服务,因为生意不好,现在又把门市搬到珙县洛表镇东灵街93号从事理发服务。该门市是当事人于2019年1月向珙县洛表镇居民蒋洪先租赁的,租金7000元/年,租赁期限五年。在门市搬迁的同时,当事人为了招徕生意,就制作好了伊人时尚专业烫染店这个新的门市招牌。本案对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证据及证明事项。
证据(一):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依法变更其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擅自使用未经登记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的事实;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9日在当事人现场拍摄的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依法变更其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擅自使用未经登记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0日向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依法变更其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擅自使用未经登记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和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的事实。
2019年5月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珙市监罚告字〔2019〕102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理由、依据、内容和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当事人未依法变更其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擅自使用未经登记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并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本局责令当事人依法变更其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任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珙县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珙县县级非税收入户),账号:2314***********5719;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宜宾珙县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2248***********36;珙县农村联社营业部,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8815***********20;邮政储蓄银行珙县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1002***********001;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201****100241)缴纳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珙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珙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3日
送:胡乾松
抄: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珙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