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雇请驾驶员车祸致人死亡三雇主共同赔偿215万
无视安全,装载机载人致人死亡,死者父母将驾驶员与三名雇主共同告上法院。近期,蓬安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据了解,被告赖某某、刘某某、邢某某共同所有一辆无号牌轮式装载车,雇请陈某为其驾驶。
2014年3月1日,姚某某打电话给邢某某说有活做,邢某某于是电话通知陈某驾驶装载机去干活。陈某搭乘姚某某从蓬安县城往凤石乡方向行驶,当日12时40分许,行至一段下坡时,该车坠入道路左侧坎下,造成乘车人姚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乘车人姚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被告陈某也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入狱。死者父母来院起诉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3.5万元。
原、被告双方对赔偿责任发生了重大分歧,被告方认为己方是受雇于本案死者,事故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原告方自己应当承担责任;原告方则认为死者也是一名打工者,并未雇请被告方,被告方无任何证据来证明受雇于死者。
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为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并不是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因此,原告方不承担责任,由被告赖某某、刘某某、邢某某共同赔偿原告陶某某、姚某某人民币23.5万元,被告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扣减之前邢某某垫付的2万元丧葬费,还应赔偿原告2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