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运车辆滴漏污染公路行为受处罚
2月26日,县路政大队巡查一中队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川R490XX货车装载河沙遗漏污染公路行为,做出罚款1000元的处理决定,当事车辆驾驶员张某某主动履行了法定义务。
当日下午4时许,县路政大队大队长杨春雷带队上路巡查,在潆马路60K+500M处(巴南高速连接线入口)发现,一辆牌号为川R490XX的货车满载河沙停靠在德昌大道上,装载的湿沙沿着货厢缝隙遗漏在公路上,造成公路污染,滴漏的河沙垒积超过路面足有20厘米高。杨春雷立即安排巡查一中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经询问当事车辆驾驶员张某某得知,因前方100米处有流动治超执法人员检查(测),为逃避检查,在料场装载货物后,将货车停在公路上,等待执法人员下班后再通过,因车厢未完全密闭,加之装载的河沙为水沙,车辆长时间停靠,河沙顺着车厢缝隙滴漏在公路上,造成路面污染。
在调查取证后,执法人员将其引导至流动检测点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属超限运输车辆。当事人在得知自己的违法行为后,当即表示主动清理公路路面,卸载超限货物,对货厢进行完全密闭,并承诺今后一定按照要求,规范装载,合法运输,不再发生装载物抛洒滴漏和污染公路现象。鉴于当事人超限情节轻微,又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县路政大队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做出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合办公室)
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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