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暖人心服务群众零距离
阆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坚决贯彻落实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要求,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争当张思德式为民服务标兵”教育实践活动,切实将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思想成果和工作成果,落实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实践中,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为群众提供全面、及时、高效、便利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是积极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近日,一名妇女因妹妹离婚一事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工作人员详细询问情况后了解到,该妇女的妹妹刘某某为先天性智力低下和一级听力残疾人,与谭某某结婚之后夫妻感情破裂,刘某某近年以来一直由母亲和姐姐照顾,希望解除刘某某和谭某某的婚姻关系但一直联系不上谭某某,遂向我中心寻求帮助。工作人员告知该妇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刘某某为先天性智力低下和一级听力残疾人,可以由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离婚诉讼。根据《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刘某某是一级残疾人且经济困难,起诉离婚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困扰家人许久的问题有了解决的途径,该名妇女忧愁的面容露出了舒心的笑颜并向工作人员致谢,随后刘某某和其母亲申请法律援助,阆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当场受理其法律援助申请,决定对其进行法律援助,指派阆中市恒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陈杨承办此案,母女三人满意离开。
二是扎实推进根治欠薪专项行动。阆中市法律援助中心紧紧围绕被欠薪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落实应援尽援制度。5月12日,岳某某来到阆中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详细询问情况后了解到,岳某某自2015年-2017年分别在金银观和江南首座建筑工地为杨某某做杂工,工资为每日120元,二期完成后被拖欠工资共计33690元,之后杨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陆续还款,截至目前,尚有5000元工资未支付,希望申请法律援助。依据《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阆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当场受理其法律援助申请,决定对其进行法律援助,指派阆中市保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孙玲承办此案,提起诉讼追索劳动报酬,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是耐心解答群众法律咨询。5月18日,卫某某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社会保险的相关问题,经过工作人员详细了解,卫某某自2019年11月开始一直在某酒店上班,酒店自2021年1月开始为卫某某购买社会保险,此前的社保参保费用由卫某某自己缴纳,该酒店让卫某某签署“因其自行购买社保,故申请酒店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卫某某想咨询该酒店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可以要求酒店补偿其自行缴纳的社保相关费用。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耐心细致地为卫某某解答法律疑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企业应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卫某某是酒店的员工,酒店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在用工期间为卫某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该酒店未缴纳,卫某某自行缴纳了相应的养老保险费费用,该酒店应赔偿卫某某自行缴纳的社保费用。卫某某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与该酒店的争议:第一,与该酒店协商解决社会保险争议。第二,协商不能解决问题的,可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第三,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工作人员仔细沟通,卫某某表示已经充分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阆中市法律援助中心把群众的满意度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扎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一以贯之的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今后,阆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将继续把党史学习教育同为民办实事结合起来,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的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