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来返内江重点人群主动申报登记信息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的通告
当下,全国各地有序开展新冠肺炎疫苗接种,疫情防控效果持续向好,但部分省(市、区)仍陆续出现零星散发输入病例、本土病例和聚集性疫情,各地均按照规定划定了中高风险地区,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十分关切。为严防疫情输入、扩散蔓延,落实我市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确保全市人民生活环境有序稳定,特督促来(返)内江重点人群如实登记申报,主动配合疫情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凡近期从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直辖市为区)来(返)内江的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并在安全抵达内江2小时内向本人住地村(社区)申报登记健康状况、旅居史、密切接触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等相关情况;入境人员结東集中隔离后来(返)内江的,应在解除集中隔离前2天向本人住地村(社区)申报登记,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主动接受有关部门进行的登记调查、样本采集、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
二、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迫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接受检疫、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执行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控制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尚未登记报告的第一条所列来(返)内江重点人群,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等人员必须及时向本人住地村(社区)登记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请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举报涉疫违法犯罪线索。 举报电话: 110。
特此通告。
相关链接:
疫情防控12条,条条要记牢!图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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