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出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遂宁市出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分级负担 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近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财政、民政部门有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规定,制定出台了《遂宁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落实自然灾害分级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办法》规定了我市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市、县(区)级补助项目、补助内容,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和拨付,资金分担比例和考核,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事项。《办法》于2014年实施,有效期为2年。
何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办法》规定,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社会各界捐赠用于救灾的资金等。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调整。年初预算安排资金不足时,财政部门应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增加安排,确保救灾救助工作的基本需要。年初预算资金若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
资金救助对象包括哪些?
《办法》规定,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示、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补助对象包括以下几类:抢险应急紧急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遇难人员家属、“三无”困难群众、严重损坏住房的农户、倒塌住房恢复重建和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毁无房可住需要过渡安置的农户、冬令春荒期间受灾的群众、严重干旱受灾群众等。
为规范和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救灾资金采取分级负担机制。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注重时效等原则。
救助资金如何安排和分级负担?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根据灾害类型、灾情大小和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政策安排。市、县(区)财政、民政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适时调整市、县(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并确定相应的补助标准。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增设救助项目和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负担。
一般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灾害发生的县(区)统筹安排;重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灾害发生的县(区)政府负责安排,省财政运用省级预算安排的省级救灾资金对受灾地区给予资金补助,市财政根据灾情对非扩权县(区)给予适当补助;特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除灾害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安排资金外,中央、省、市给予资金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地方财政安排30%;地方财政分担的30%中,省财政对扩权试点县补助70%,对非扩权试点县(区)补助50%。冬令春荒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省、市、县三级共同分担,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地方财政安排30%;地方财政分担的30%中,省财政对扩权试点县补助50%,对非扩权试点县(区)补助30%。严重干旱临时生活救助资金,根据灾情严重程度,参照一般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特大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和分担机制执行。特别巨大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安排,按照中央、省的规定执行。
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在核实灾情的基础上,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办法》还对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补助,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过渡性生活救助补助,严重干旱受灾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补助,冬令春荒期间受灾群众临时生活补助申请和补助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各类灾害的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按政策统筹安排使用。《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支持灾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资金如何管理和监督?
《办法》要求,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其中,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有条件的地方应将资金纳入“一卡(折)通”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严格遵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将物资发放到群众手中。对各类资金和物资的发放,乡镇、村、社必须建立“一账一册”(即建立需救助人口台账、资金、物资发放花名册)和相应的公示公告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市财政局、民政局每年底对地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条例进行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涉嫌犯罪的,分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