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自治县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敲响生态环境保护警钟
贵州省是中央批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的试点省份。2017年12月,中央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将赔偿权利人由省级政府扩大至市地级政府,普遍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于强化企业社会责任,跳出“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怪圈,维护环境公平正义、公众环境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为扎实推进我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根据《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排查的通知》(黔环通〔2018〕71号)文件精神,威宁迅速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排查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和安排,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以案例为抓手,明确具体机构和人员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的排查,与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全面推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据了解,在推进全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威宁结合环保督查问题整改,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基础上,以环保专项行动为契机,全面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排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给出了威宁的解决方案。
如:2018年1月23日,威宁石门乡黄某某在地里做农活时,在收集好去年栽种烤烟遗留枝干的过程中,让其12岁的女儿点火烧毁遗留枝干,后因火势过大扑灭未果,造成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以黄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8年4月8日向威宁自治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鉴于黄明芝年龄较大且无力进行赔偿,为尽快恢复受损林地生态植被,解决好“人关了、地仍荒”的难题,县人民检察院依托生态损失补偿机制促成黄某某及其丈夫熊某某于2018年3月22日签订补植复绿承诺书,承诺在2018年8月前原地补种树木16000株。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根据黄某某在火灾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家属自愿承诺补植复绿并签订承诺书书积极完成生态修复,决定对黄明芝作不起诉处理。
据悉,该案件是威宁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一次有益尝试,是威宁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典型案件。事后,县直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了监管力度,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潜在风险点进行持续排查、监管并互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