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加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为规范和加强县级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资产保值增值,纳雍县制定印发《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健全了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收益、评估、清查、产权纠纷调处等内容,进一步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
《暂行办法》适用于县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县属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县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暂行办法》指出,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企业)占有、使用和经营的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暂行办法》要求,全县国有资产(含县属企业国有资产)必须由资产使用管理单位清查登记后建档立卡,纳入财政国有资产信息系统平台统一管理。各单位(企业)自用资产应当按规定标准配置,县级资产配置标准参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黔财资〔2012〕3号)、《关于调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黔财资〔2013〕1号)执行;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和标准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各单位(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登记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使用部门;对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卡片登记,建立资产实物明细账;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各单位(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使用人员调动、离职、退休等,应按规定交回所用资产;应建立资产保管清查制度。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定期对实物资产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物相符,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并改善资产的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应加强软件资产的管理,将软件资产纳入资产信息系统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县属国有企业土地、房屋等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资产信息应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数据相一致,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处置。国有资产收益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要如实反映和收缴国有资产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防止所属单位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统一使用国有资产信息系统,并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对每项资产建档立卡,实行资产动态管理,定期向县财政部门报送资产统计报告。
《暂行办法》强调,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单位应认真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的各项规定,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县属国有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职,按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处理。主管部门在配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