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有效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蔓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病毒感染者、疑似病毒感染者必须自觉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拒绝接受或不服从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故意或过失传播病毒,故意隐瞒接触史,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病毒感染者、疑似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按照要求在集中医学观察点接受医学观察,不服从管理的,依法强制执行;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病毒感染者、疑似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重点疫区、往来经停重点疫区人员到金沙必须遵守居家、指定地点14天隔离的规定,不能外出活动。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确诊病例区域(村、社区)的人员到金沙必须立即主动向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报告;病毒感染者、疑似病毒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必须主动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对因隐瞒不报、拒绝调查、逃避隔离等违反预防、控制措施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依照《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被检查人员必须配合重点路段、部位、场所防疫检查,有出言不逊、辱骂、拉扯工作人员、故意拖延规避检查等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故意破坏防疫检查点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调查和检查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以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编造虚假疫情,在网络上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以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
八、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有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疫情防控期间,借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特此公告
金沙县人民法院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金沙县公安局
金沙县司法局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