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关区——依法履行职能纠正错误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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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1月17日发表
近日,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纠正了一起错误判决,不但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权威,而且对“法治毕节”创建工作“公正司法天平工程”作出有力诠释。
原审被告人黄某因盗窃一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黔七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判处原审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至2019年11月24日。
判决作出后,原审被告人黄某未提出上诉,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量刑错误,报请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6年11月28日,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抗5号刑事裁定:指令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再审此案,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为此,该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5日在贵州省福泉监狱开庭审理此案。
经再审查明:原审被告人黄某2014年10月至11月先后盗窃他人摩托车、钢筋等物资折款人民币1***86.00元。另查明,原审被告人黄某曾因犯盗窃罪、强迫卖淫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刑,故被告人黄某属于曾因故意犯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黔高法[2013]154号)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原审被告人黄某在本案中盗窃犯罪金额1***86.00元,原审认定:“犯罪数额较大”正确。原审被告人黄某在本案中盗窃金额,属盗窃金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来量刑,但原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据此,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撤销该院(2015)黔七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黄某的量刑部份;原审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服判,公诉机关也认为再审判决正确,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某刑期至2017年5月24日止。
日前,该院已向贵州省福泉监狱送达了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至此错案得以纠正,维护黄某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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