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重新公布毕节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
关于重新公布毕节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毕发改收费[2017] 274 号
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发展改革局:
省发展改革委对2015年公布的《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贵州省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贵州省政府定价的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中的部分内容作了修订,市发展改革委相应重新修订收费目录清单,现予重新公布,并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公布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7]66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自动纳入本目录清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清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修订收费文件的,按照修订后的文件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服务收费项目按省的规定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将依照法律法规及收费政策的变化,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布。
二、目录清单之外的经营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三、各县(区)要对本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作相应更新。
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16日
***一
毕节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收费项目 | 行业主 管部门 | 设立依据 | 定价部门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执收单位 | 备 注 | |
1 | 渡口车辆过渡费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渡口管理规定》、《贵州省定价目录》 | 市人民政府 | 需要通过公路渡口的机动车车主 | 渡口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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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辖区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住宅小区除外) | 公安交管部门、住房建设部门 | 《贵州省定价目录》 | 市人民政府 | 车辆停放人 | 停车场经营者 | 除市辖区外,其他县停车收费标准由所在县制定 | |
3 | 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垄断性服务收费 |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 《贵州省定价目录》 | 市人民政府 | 乘客、托运人 | 民航机场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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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企业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收费)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 | 《贵州省定价目录》 | 市人民政府 |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 垃圾处置单位 | 其他区域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由所在县制定 | |
5 |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 | 环保主管部门 | 《贵州省定价目录》 | 市人民政府 | 委托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提供服务的单位 |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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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 | 民政主管部门 | 《贵州省定价目录》 | 市人民政府 | 接受养老服务对象 | 养老服务机构 | 市级政府部门主办的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制定;县级政府部门主办的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县制定。 | |
7 |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 | 民政主管部门 | 《贵州省定价目录》 | 市人民政府 | 接受殡葬基本服务的对象 | 殡葬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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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保障性 住房租金标准及前期物业费 | 租金标准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贵州省定价目录》 | 市人民政府 | 承租人 | 业主 | 市人民政府部门主管的房地产项目的价格及收费标准由市制定;县级政府部门主管的房地产项目的价格及收费标准由县制定。 |
前期物业费 | 业主或承租人 | 物业管理公司 | ||||||
9 | 市辖区牲畜定点屠宰服务收费 | 商务主管部门 |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贵州省定价目录》 | 市人民政府 | 接受生猪定点屠宰服务的对象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 除市辖区外的其他各县牲畜定点屠宰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县制定。 | |
10 | 供气行业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贵州省定价目录》 | 市人民政府 | 委托供气企业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 供气企业 | 不同县共用同一配气管网供气及市辖区的收费标准由市制定;县辖区内独立配气管网供气的收费标准由县制定。 | |
11 | 供水行业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 | 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 《贵州省定价目录》 | 市人民政府 | 城镇供水用户 | 供水企业 | 跨市供水的,由水源地所在市会同使用地所在市共同制定;市辖区供水的,由市制定;其他县辖区内供水的,由县制定。 |
说明:
1.目录清单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定价部门负责解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2.本目录清单不包含中央和省立项的经营服务收费,在市内凡涉及中央和省立项的经营服务收费一律按中央和省规定执行。
3.本目录清单所称“市”指地级市, “县”指县及县级市。省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
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二
毕节市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收费项目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 管部门 | 设立依据 | 收费文件 | 收费范围 和对象 | 执收单位 | |
1 | 渡口车辆过渡费 | 省授权市人民政府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渡口管理规定》、《贵州省定价目录》 | 由市公布 | 需要通过公路渡口的机动车车主 | 渡口管理机构 | |
2 |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住宅小区除外) | 省授权市人民政府 | 公安交管部门、住房建设部门 | 《贵州省定价目录》 |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黔价费﹝2013﹞76号) | 车辆停放人 | 停车场经营者 | |
除市辖区外,由各县公布 | ||||||||
3 | 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垄断性服务收费 | 省授权市人民政府 |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 《贵州省定价目录》 | 《关于调整民航贵州省局部分延伸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黔价经字﹝1998﹞107号) | 货主 | 民航机场经营者 | |
由市公布 | ||||||||
4 |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企业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收费) | 省授权市人民政府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 | 《贵州省定价目录》 | 除市辖区外,由各县公布 |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 | 垃圾处置单位 | |
5 |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 |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 市人民政府 | 环保主管部门 | 《贵州省定价目录》 |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对贵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定我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试行)的紧急请示〉的批复》(黔发改收费﹝2014﹞1630号)、《关于制定贵阳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筑价费﹝2013﹞29号) | 委托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提供服务的单位 |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 |
由市公布 | ||||||||
6 | 牲畜定点屠宰服务收费 | 除辖区外由各县公布 | 商务主管部门 |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贵州省定价目录》 |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调整我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调〔2012〕182号) | 接受生猪定点屠宰服务的对象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 |
7 | 供气行业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 | 除辖区外由各县公布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贵州省定价目录》 |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及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费﹝2011﹞78号) | 委托供气企业提供服务的单位 | 供气企业 | |
除辖区外由各县公布 | ||||||||
8 | 供水行业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城镇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 《贵州省定价目录》 | 除辖区外由各县公布 | 城镇供水的企业用户 | 供水企业 |
说明:
1.目录清单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定价部门负责解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2.本目录清单不包含中央和省立项的经营服务收费,在市内凡涉及中央和省立项的经营服务收费一律按中央和省规定执行。
3.本目录清单所称“市”指地级市, “县”指县及县级市。省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
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三
毕节市政府定价的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行政审批部门 | 行政审批事项 | 前置服务项目 | 实施服务的法律法规依据 | 服务 内容 | 收费项目 | 收费文件 | 收费标准 | 收费时限 | 执收单位 | 备 注 |
1 | 煤矿安全监察主管部门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煤矿救护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 | 煤矿事故预防救护服务、煤矿事故抢险救援服务 | 煤矿救护服务收费 | 《省发展改革委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煤矿救护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5﹞1128号) | 详见文件 |
| 有资质的矿山救护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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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气象主管部门 |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防雷装置定期检测 | 《贵州省气象条例》、《贵州省定价目录》 | 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技术服务 | 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收费 |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气象局关于取消放开降低部分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6﹞2030号) | 详见文件 |
| 有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 | 部分气象专业服务 |
3 | 公安消防主管部门 | 建设单位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 自动消防系统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19号)、《贵州省消防条例》 | 自动消防系统检测服务 | 自动消防系统检测服务收费 |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自动消防系统电气设施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6﹞2029号) | 详见文件 |
| 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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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目录清单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定价部门负责解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2.本目录清单不包含中央和省立项的经营服务收费,在市内凡涉及中央和省立项的经营服务收费一律按中央和省规定执行。
3.本目录清单所称“市”指地级市, “县”指县及县级市。省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
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