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透明度,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关于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印发。欢迎社会各界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bjszfjrb@163.com。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全市金融系统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主基调主战略不动摇,按照“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的要求,主动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不断加大对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事业的支持,形成了经济与金融互促发展的良好态势。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和金融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金融风险隐患也在积聚。为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维护金融稳定,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思路
通过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风险管理机制,对全市金融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全面监管,规范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组织经营行为,防范和妥善处置金融风险,严厉打击金融犯罪,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金融机构和相关金融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引导,达到金融市场秩序良好,金融风险可防可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明显的目标。
三、工作重点
(一)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日常经营做到“五严禁”,即:严禁通过虚假承诺续贷方式让企业从民间借贷偿还贷款;严禁直接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严禁强制企业购买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和其他服务;严禁采取先贷款再办理存单质押贷款或开具承兑汇票等方式虚增存贷款,增加企业融资成本;严禁与企业串通逃避资金监管,造成社会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风险管理,全面掌握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股东及高管个人情况,督促企业规范使用信贷资金,防止企业利用信贷资金高息转贷。
(二)规范担保公司经营行为。金融办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开展经常性风险排查,加大对存在违规行为或风险较大担保机构的监测力度,及时上报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并做好后续风险处置工作,严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严禁融资性担保机构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合伙骗贷;严禁抽逃资本、虚假注资;严禁向客户直接发放贷款;严禁随意扣留客户保证金;严禁通过代客户理财、截留客户贷款等形式在账外变相收取客户保证金。工商部门要开展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严禁公司名称和宣传使用“融资担保”、“贷款担保”、“信贷担保”等字样。
(三)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金融办牵头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实施公司评级和外部审计,建立惩戒与退出机制。严禁小额贷款公司超业务范围经营、超过规定利率放贷、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规定、抽逃注册资本金、账外经营、暴力催贷、跨区域经营等行为。工商部门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把关,加强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守信合规经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工商、公安、银监等部门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辖内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暴力催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
(四)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典当行的业务规范监管。严禁典当行超范围经营,超比例发放当金,超标准收取息费;严禁从事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严禁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严禁发放信用贷款;严禁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严禁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严禁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严禁对外投资。
(五)规范投资公司和寄卖行经营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投资咨询类公司和寄卖行的日常监管。依法规范市场准入,对现有投资咨询类公司进行全面清理和整治,依法对投资咨询类公司和寄卖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发现非法集资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加强对寄卖行的清理整顿和监管工作,重点整治经营或变相经营典当行业务和寄售、旧货交易的企业(门店)。
(六)规范保险机构经营行为。市保险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职能,促进辖区保险市场公平竞争、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严禁保险机构销售误导;严禁以假冒保险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或诈骗活动;严禁伪造或者变造保单。
(七)规范民间借贷和中介机构经营行为。全面加强民间借贷监管,对居民之间、居民与非金融企业以及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民间借贷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对各重点行业民间借贷风险进行全面排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严禁民间借贷主体非法集资、暴力催收、高息长期放贷、逃废债务、恶意转移资产;严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禁建立资金池开展业务;严禁超范围经营。工商部门、人行分支机构和银监部门要加强民间借贷服务机构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严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的监督、指导。
(八)规范金融从业人员行为。各银行、保险、证券业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中介机构等应根据公司管理规定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要求,对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的行为进行彻查,严禁从业人员充当资金中介或参与民间借贷,违者进行严肃处理。
(九)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和投融资广告发布行为。工业能源部门要引导企业合理扩大生产规模和投资,做好资金管理,避免短贷长用、挪用贷款资金,避免高息借款。严禁企业通过各类关联交易和不合理支出行为逃废金融机构债务;严禁将银行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严禁销售承诺理财收益的预付消费卡或理财卡;严禁以旅游或养老等项目名义通过理财收益、定期返息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络等媒体涉及投融资类非法广告的清理整顿,严禁发布非法投融资广告信息。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涉及投融资类非法广告的清理整顿,严禁发布非法投融资广告信息。
(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实体经济。鼓励民间资本成立民间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合法规范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为全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符合政策导向的实体经济领域,通过混合所有制等模式参与国企改革。鼓励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组成互助合作组织,委托专门管理机构,为组织内各成员单位在银行贷款提供短期资金。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第一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主要领导为总召集人,金融办、人行、银监、工商、公安、商务、司法、维稳、信访、工业能源等部门为成员,及时排查和处置风险。推动构建地方政府牵头、金融管理部门参与的区域金融风险处置模式,建立跨部门的信息交流与磋商机制,联合制定风险处置方案,推动地方政府大力改善风险处置法制环境,及时妥善处置金融风险事件。
(二)强化风险监测和处置。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系统深入排查金融活动的薄弱环节和民间借贷风险隐患,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监督举报制度,在媒体、政府网站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金融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早处置,力争把苗头性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对于已经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经引导借贷双方友好协商争取达成和解,或通过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等途径依法处理。对资金链发生断裂的企业,要采取措施引导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降低债务成本,增强企业自主造血能力。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存在违规经营行为的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咨询类公司、寄卖行等,主管(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平台系统,对民间借贷信用信息和分散在各个领域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与共享,推动非银行信用信息和银行信用信息整合与共享,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和银行信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