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普通高中学生公寓收费实行新标准
为规范毕节市各级各类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公寓收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运转,推进学校后勤服务水平提升,日前,毕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印发《毕节市普通高中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作出新规定,要求全市各级各类普通高中严格遵照此《办法》执行。
《办法》指出,近年来,毕节市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新建、改扩建了一批普通高中学生公寓(宿舍),部分学校在后勤管理上引入了具备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代为管理,全市普通高中住宿条件极大改善。由于物价、人工工资上涨等因素,宿舍基本运行费用大幅增长,原收费标准已不能维持正常运行。为规范我市各级各类普通高中学校学生住宿收费,相关部门参照省内外部分市(州)普通高中学校住宿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并结合毕节市实际制定了该《办法》。
《办法》明确,学生公寓建设坚持“实用、安全、够用、耐用”的原则,严禁以建设高档学生公寓为由提高收费标准。学生住宿费专款专用,用于开支管理学生公寓的安保、保洁及生活管理等人员的薪酬,公寓水电费以及房间内小型维修维护等一律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学校不得强制统一配备或代购。各县(区)高中学校学生公寓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在本办法规定的最高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同时按照管理权限报发改、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
《办法》要求,各级发改、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学生住宿收费监督检查工作,对学校擅自提高住宿收费标准、巧立名目乱收费、不实行公示制度、不使用财政票据、不按照规定缴入财政、未以正式文件形式核定住宿费标准等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屡禁不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乱收费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典型的要公开曝光。(毕节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