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2015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毕节市工商局、毕节市消费者协会在全市2015年办理的消费维权案例中选择了十件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向社会公布。
通过这些典型案件,旨在提醒消费者加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警示商家真正做到诚信经商,用可信的产品和服务取信于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
购买钻戒引纠纷
商家赔偿8800元
2015年1月3日,李女士在七星关区某珠宝店购买了一枚售价为5530元的Pt950钻戒,佩戴一段时间后,发现自己实际得到的戒指是售价为5120元的G750钻石戒指。随后,她找到商家要求处理,但多次协商未果。4月18日,李女士向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投诉,要求该珠宝店赔偿损失。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经调查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该戒指归消费者所有,珠宝店另外赔偿李女士8800元。同时,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对珠宝店涉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二】
珍贵型车变豪华型车
市监部门竭力帮助维权
2015年5月12日,赫章县兴发乡李先生在该县城关镇的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493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夏利N7”珍贵型轿车。车开回家后,李先生于6月6日突然发现自己所购“珍贵型”夏利N7变成了“豪华型” 夏利N7,于是立即到县城找到销售商,要求赔偿损失5000元未果,遂于6月9日拨打12315投诉,希望维护其合法权益。
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接12315投诉平台的案件分流后,经调查,商家销售的轿车不是《订车合同书》签订的款型。在提车时,由于是在其他销售商处帮助下提取的,双方都不知情,误将“豪华型”当“珍贵型”售出,但两款不同型号的轿车差价是1000元,国家惠民节能补贴款是3000元,消费者要求商家另外补偿5000元,合计补偿9000元。而商家称该车国家惠民节补贴款尚未到位,无法满足消费者提出的要求。
经赫章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双方调解,由商家退消费者购车差价1000元,并预付国家节能补贴款3000元。同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500元,合计4500元。
【案例三】
老年人被保健宣传忽悠 市监部门帮维权获退款
2015年12月10日,七星关区年近70岁的钟某、王某夫妻俩到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称,12月9日他们到某分公司听保健品宣传,宣传完后该公司每人送“XXX胶丸两盒、保健被一床,卡一张”,每人需交1680元存入卡内,钟某、王某夫妻两人每人办了一份。
办完手续后,该公司表示钱以后不能取回,以后每人每月公司在卡上增加30元,公司有多种药品运来后,交款人可任意选购药品,药费从卡上扣除。
钟某、王某夫妻俩表示不能接受该公司的这种做法,要求退款,遂请求区市场监管局协调处理。
12月28日,经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并组织双方调解,经营者退回消费者所存卡上金额共计3360元,消费者退回经营者送出的礼品、卡两张。
【案例四】
商家销售过期食品 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2015年7月22日,消费者陈某在纳雍县某超市购买散装蛋糕1.506公斤,售价27.1元,散装瓜子1.291公斤,售价56.8元,散装糖1.091公斤,售价38.2元,合计价款122.1元。之后,陈某发现所买食品为过期食品,遂找超市负责人协商解决未果,于是陈某向纳雍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经调查,陈某投诉属实,该超市销售的散装瓜子和散装糖为过期食品,散装蛋糕标注的生产日期模糊,难以辨认。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县消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由该超市向消费者陈某当面道歉,并退还货款122.1元、支付赔偿金1221.00元。同时,县消协将超市违法行为移送市场监管局立案处理。
【案例五】
贷款买车遭遇评审费 消协及时维权帮退还
2015年2月15日,吴先生在金沙某汽车销售公司按揭贷款购买某品牌汽车一辆,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工作人员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便收取评审费5000元,经询问该公司财务人员,答复此项为正常收费。
3月18日,吴先生看到某媒体报道后,发现买车时所付的评审费属于违规乱收费,于是找到该公司负责人要求退还评审费5000元,协商未果,遂于7月13日到金沙县消协进行维权投诉。
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经过调查了解,吴先生投诉情况属实。在县消协的调解下,该公司退还了吴先生 5000元评审费。
【案例六】
低标高售构成欺诈 保底赔偿新法显威
2015年4月24日,消费者万某持医保卡在七星关区某药房购买药品2盒。当药房收银员刷卡后让万某在刷卡记录上签字时,万某发现原本消费19.50元的药费却变成了119.50元,实际比标价多收了100元,在与该药房工作人员理论未果之下,万某向七星关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药房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经区消费者协会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根据新《消法》的相关规定,在区消协调解下,药店退还了消费者多收的100元,并赔偿消费者500元。
【案例七】
网购遭遇假冒名酒
第三方平台赔偿千元
山东济宁的陈先生于2015年12月在某网购平台上看到一家名为“XX酒业”的网店销售的“79年贵州飞天茅台酒”售价每瓶58元后,花费406元购买7瓶该款茅台酒。
收到快递后,陈先生发现所购茅台酒竟是已经发臭的不知名液体,酒瓶也是回收的旧酒瓶。在联系网店销售商无果后,陈先生在网购平台上查找到网店销售商注册地址为“大方镇南郊XX号”,遂向大方县市场监管局投诉。
接投诉后,大方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联系网购平台查询,发现网店销售商并未在当地办理营业执照,且所留联系电话也打不通。在无法查询涉事网店后,大方县市场监管局立即通知网购平台关闭该涉事网店。最终,经过多方调解,由购物平台赔偿消费者1000元。
【案例八】
商户讲错农药用量
农户遵照操作酿损失
2015年6月3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朱昌分局接到家住朱昌镇72岁村民黎某投诉,称其5月5日在张某经营店购买了两瓶农药,用于自家土豆驱虫。他回家后,按照张某告知的用法用量给土豆施药,不料一星期过后,被施药的土豆叶陆续出现了发黄、枯萎,直至后来土豆叶、茎全部腐烂,看着自家1.5亩的土豆“全军覆没”,黎某几次找到张某要求赔偿未果。
接投诉后,朱昌分局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经查,原来是商户张某在向黎某讲解施药用法用量时出现了疏忽,导致黎某因过度用药而烧苗。经过调解,张某承认自己的过错,并一次性支付黎某980元作为赔偿。
【案例九】
微信成商家促销阵地
点赞兑奖市民被忽悠
2015年12月26日,唐先生在手机微信朋友圈看到一则金沙县某眼镜店利用微信推出的集赞送眼镜活动信息,声称“如将本店宣传海报转发微信朋友圈或者QQ空间集满20个赞,送某眼镜238元一副;集满40个赞,送某眼镜358元一副;集满60个赞,送某眼镜468元一副,只需48元加工费就可以带走一副眼镜”。于是唐先生按照信息要求完成转发并集齐40多个赞后,拿着手机到金沙县某眼镜店要求兑换,但该店称唐先生近视度数太高,配眼镜除了收取48元加工费之外,还需另交一定费用。在协商未果后,唐先生投诉至金沙县市场监管局。
经调解,由于眼镜店在做此推广活动时并未对此情况进行详细说明,最终,该店按照信息要求为唐先生兑现相应价位的眼镜,唐先生支付眼镜店48元加工费。
【案例十】
服务安全需谨慎
惹来纠纷难脱身
2015年2月11日,消费者黄某的女儿在织金某酒吧消费,洗手时酒吧洗手瓷盆滑落致使黄某的女儿右手大拇指肌腱划断,并住院进行治疗。
黄某认为该酒吧有安全责任,要求该酒吧支付住院治疗费5000元,并赔偿当事人伤残金30000元,几次协商未果后,黄某投诉至织金县市场监管局。
接投诉后,经织金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核实,并组织多次调解,由该酒吧一次性补偿当事人黄某相关费用8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