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乡村医疗卫生机构 一般诊疗费政策有调整
为进一步推动分级诊疗,科学、合理、规范全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基金运行效率,近日州医疗保障局、州卫生健康局印发《黔南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我们来看看《办法》有哪些新的调整
一是自2020年7月1日起,一般诊疗费总额预算标准从15元/人调整为20元/人(含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3元/人)。实行“总额预算,包干使用”,由州医疗保障局预算拨付,县(市)医疗保障局管理使用。
二是州医疗保障局按本年度城乡居民实际参保人数计算各县(市)一般诊疗费预算总额,每年5月份拨付一般诊疗费预算总额的60%,10月份拨付预算总额的40%至各县(市)医疗保障局。
三是县(市)医保局按照全县全年乡村两级次均门诊诊疗服务费标准,结合各机构的全年门诊服务量进行发放,以上年度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人次为基数,上半年预拨付总额预算的60%,余下40%根据年终考核情况进行清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由县(市)医保局按照“签约一人、服务一人、据实发放”的原则,根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清单发放。
《办法》规定,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分解处方、虚报门诊服务人次骗取医保基金,一经发现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