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荔湾区流花路中展里67号之一902房楼顶违法建设责任人:
经查,荔湾区流花路中展里67号之一902房楼顶存在一间简易结构房,面积10平方米,无规划审批许可手续,建设时间为2010年4月至2014年9月期间。本执法机关于2018年1月31日在“广州荔湾”网站及本机关公告栏公告送达荔综违建处字〔2016〕第42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你(单位)自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自行无条件拆除上述简易结构房,整饰现场。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本执法机关催告你(单位):在10日内自行无条件拆除上述简易结构房。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荔综城强催字〔2018〕30001号《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单位(地址:荔湾区站前路西村四约大街五号之一4楼,电话:020-3623***45)领取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10日内自行无条件拆除上述简易结构房。你(单位)逾期不履行的,本执法机关将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方式: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荔湾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你(单位)在催告履行期限内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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