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扎实推进我州的立法工作黔南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本网4月5日获悉,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新立法法赋予了包括30个民族自治州在内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并且明确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为扎实推进我州立法工作,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进一步规范黔南州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我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黔南实际,代州人民政府草拟了《黔南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制定《黔南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一方面能够有效解决现行自治州行政管理体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束缚,更好地发挥对区域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更好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州,维护法制统一,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另一方面,对建立完备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开创民族自治区工作法治化的新局面,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同时,也为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戴上了紧箍咒,防止地方政府行政权力滥用和越界。新《立法法》对规章的存续规定了两年的时限。
《黔南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目前已进入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