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森林防火期禁火令
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生态环境和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第541号令颁布的《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期禁火令。
一、禁火期:当年10月1日次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及禁止行为:
(一)禁止在林区内和林区边缘开荒种地、烧灰积肥、烧田土坎、烧秸杆、烧放牧坡等;
(二)禁止在林区内和林区边缘焚烧香、纸、烛、挂放明火祭奠灯、孔明灯和燃放烟花爆竹等;
(三)禁止在林区内和林区边缘烧火做饭、烧火取暖、野炊烧烤、篝火、玩火等;
(四)禁止在林区内和林区边缘烧山驱兽、烧蜂、蚁等;
(五)禁止在林区内乱丢烟头、火种和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六)禁止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
三、法律责任:
凡违反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个人或单位给予处罚:
(一)森林防火禁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内和林区边缘野外用火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森林防火禁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对未成年人、智障人员等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玩火引起森林火灾的,要追究家长及其监护人的民事责任。
四、预防扑救:各地必须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巡查制度,要认真组织护林防火巡逻队,加强野外用火巡查,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灭。一旦发现火灾隐患或火情、火灾,按就近处置的原则,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及时组织扑救。
五、表彰、奖励: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及时报告、举报、扑救等行为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县(市、区)报警电话:
黔南州森防办:8234119、都匀市:8222422、龙里县:5638939、贵定县:5227119、荔波县:3616119、三都县:3922442、平塘县:7227741、独山县:3232632、瓮安县:2637119、罗甸县:7611133、长顺县:6825119、惠水县:6226128、福泉市:2221262、都匀经济开发区:8319665。